乐山市金口河区吉丰电站资产评估
预评估报告
一、资产占有方:乐山市金口河区吉丰电站。
二、预评估目的:粗略委估资产价值,为抵押贷款提供参考。 三、预评估的范围与对象:包括乐山市金口河区吉丰电站站内的电站整体资产(不含债权债务)。
四、预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6日。 五、预评估方法:对电站整体资产采用收益法。
六、价值定义:在用价值。指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在假设限制条件成立、合法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 按照目前的生产方式、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保持不变,且产销平衡情况下,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持续经营价值。
七、预评估结论:经评估,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11月16日)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为在用价值,预估值如下:
总预估值为6,500,000.00元人民币。
八、报告的使用限制和特备说明:⑴本报告仅为资产方初步了解拟抵押贷款资产现值提供价值参考,因属预估性质,并且受收集资料程序和时间所限, 假设在持续经营前提条件下所作的粗略结论。本报告为非正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非正式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抵押贷款、调帐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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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吉丰电站资产评估
目的之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本所不承担责任。⑵本报告使用期限为3个月,即2011年11月16日至2012年1月16日。
四川万年资产评估事务所 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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