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论
2022-04-19
来源:榕意旅游网
2015年第3期 中图分类号:D916.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A 总第91期 文章编号:1672--9285(2015)03—0O43—05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论 段瑞群 【摘要】媒体是民主法治的推动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安定秩序的营造 者,与司法公正并称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新的互联网时代,司法与媒体应 该构建更加紧密的良性互动机制,科学把握新闻时效性与司法程序性的对立统一、 舆论开放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对立统一、正义期待性与现实局限性的对立统一,协同 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关键词】政法宣传媒体与司法媒体监督传播规律 目前,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互联网大国。l2 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上正式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 座谈会明确提出,迎接“互联网+”时代新浪潮,并将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作为人民司法事业发展 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_3 在“互联网+”时代下,如何科学界定司法与舆论的边界,避免媒体与舆论超 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做出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实现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已成为 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课题。 一、“互联网+”时代下的舆论与民意 在现代法治社会,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分别是“民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公平正义价值共 识的基石。在西方社会,新闻传播媒体总体上构成了与立法、行政、司法并立的一种社会力量,被喻为 “第四权力”。『4 新闻自由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舆论与民意,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但是,在“互联网+” 的时代下,传统媒体却极易被网络新媒体裹挟,为了迎合所谓“网络民意”,丧失新闻媒体理性与客观 的价值追求,甚至与司法权的正常运行产生冲突与对抗。究其原因,是信息化时代民意的生成与演变 有着特殊规律。 (一)信息消费与个性定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截至2014年12月,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 【l】段瑞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 【2]目前,我国已拥有6.3亿网民,l2亿手机用户,5亿微博、微信用户,每天信息发送量超过200亿条。参见《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 推动世界互联网发展》,中国日报中文网,http://cnews.chinadaily.tom.cn/sjhlw/2014—11/18/eontent_18932160.htm,2015年7月7日访问。 [3】《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以*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导司法改革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报)>2015年 7月3日第1版。 【4】陈力丹:《第四权力》,《新闻传播)2003年第3期,第13页。 43 段瑞群: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论 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5 互 联网的核心逻辑是“互联互通”,其对传统新闻媒体冲击是巨大的。_6 互联网新时代下,每一个微观的 个体既是新闻的来源者和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接受者与消费者,进而衍生了“定制化新闻”与“个性化 消息”的发展趋势。网民的信息获取往往依托于网络社交类应用。例如,62.0%的网民表示“喜欢看 大家都关注的热点新闻”,41.9%的网民喜欢看别人转发的新闻,20.9%的人喜欢看到新闻后转发到社 交类应用上面,20.1%的网民喜欢看新闻后做评论,而社交类应用能很好地满足网民这些需求。f7 社 交类应用的属性决定了进人关系圈内进行分享的话题多是圈内热点或共同关注、感兴趣的热点。信 息消费者或者圈子关注的喜好成了任何一个新闻媒体发展成长的决定性因素。这就犹如淘宝等购物 平台一样,新闻媒体为了获得“消费者”的点赞与五星好评,往往会费尽心机迎合网络大众的“重口 味”。什么样的新闻报道最能吸引眼球,进而引发大量的点击与转载呢?答案之一就是政法类新闻, 因为这个“新闻富矿”包含着太多的人性纠结、利益抉择、世态炎凉,乃至供给暴力情色、婚姻家庭等 谈资与话题。以至于专业性较强的政法资讯一旦进入“众声喧哗”的网络舆论生态,将不可避免产生 激烈的民意对撞与情感抉择。 (二)网络民意与场域突破 在互联网的世界中,人们的互动关系不再依赖于时空的一致性,社会关系的建构超越了时空的限 制。网络的公共空间化使网络民意摆脱了地域化的限制,使不在场的、素昧平生并可能永远不会有直 接接触的人们在即时形成“民意”。[8 互联网中所谓的“民意”,往往是价值多元主义下各类观点、理论、 情感的对立、冲突以及杂糅,并且这样的民意往往是流动的和善变的,任何一个细微事实(甚至是谣言) 都可能导致“民意”的逆转。“互联网+”时代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瓦解传统社会信任基础的同时, 虚拟空间信任机制却并未因此成熟。与此同时,“去中心化”是互联网的基本属性之一,网络空间给广 大网民提供了平等表达自己意见的“新公共领域”。调查显示,有43.8%的网民表示喜欢在互联网上 发表评论,其中青少年群体的网络舆论表达意愿更强烈,总体文化水平较低。【9 因此,在互联网场域中, 针对司法个案的讨论,往往背离司法专业主义与理性客观思维,导致难以形成所谓的“社会共识”,以 至于导致互联网中法律的多元世界观紊乱,“民意”容易演变为“言语暴力”。“法律的社会实践事实上 就是‘场域’运行的产物,这个‘场域’的特定逻辑是由两个要素决定,一方面是特定的权力关系,另一 方面是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前者为场域提供了结构并安排场域内发生的竞争性斗争f更准确地说, 是关于资格能力的冲突),后者一直约束着可能行动的范围并由此限制了特定司法解决办法的领域。[1 0J 互联网“民意”对司法个案的关注,特别是正处于法律程序中的个案讨论,往往极易突破“法治场域”。 (三)网络民主与制造舆论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民意的发生及其存在形式,网络民意与传统民意在表达形式和对社 会关系的建构上有着极大的差异。【1 传统民意有赖于场域或者物理载体的限制,而互联网使民意的 表达极大地自由,甚至形成“互联网中的民主”。但是,互联网下的“民主”却极易被技术化操控。例如, 专业造谣者“秦火火”的名言就是“谣翻中国”和“谣言止于下一条谣言”。f1 类似非法公司和不法分 子往往可以通过技术化手段和商业化方式操控舆论走向,甚至左右网络舆情生态。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2015年7月6日访问。 [6]陈在田:《世界互联网大会:在古镇寻找新世界共识》,《新京报》2014年11月20日第2版。 [7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中国社交类应用用户行为研究报告》,http://www.cnnic.cn/,2015年7月6日访问。 [8]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9]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2015年7月6 Et访问。 【10][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一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 社2000年版,第499页。 [11]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一从“躲猫猫”事件切入》,《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第9页。 【12】《秦火火”受审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致歉和表示忏悔》,《北京日报》2014年4月12日第7版。 2015年第3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总第91期 此外,即使排除技术化操控网络舆论的可能,案件当事人也容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来左右舆论, 进而对案件审理施加强大“民意”压力。例如,“微博信访”极易引发网友“围观”与对被信访对象“围 攻”。当事人在微博中反映的涉诉涉法问题极易引发网友对法院和法官的误解,甚至成为虚假信息和 谣言的始作俑者,进而转化为重大网络舆情事件。『1 类似的网络民意一旦被谣言裹挟,普通网民无法 有效甄别虚假与真实之间界限。如果我们在一个个的司法个案中简单地回应网络“民意”,任由网络 “民意”指引司法审判,其结果必然是司法的任意性与法律权威的丧失。在李昌奎案件中,受害人亲属 就利用微博、上网发帖等方式“鸣冤”,进而演变为万民关注的轰动性案件,引发官民激辩。最终,云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6日做出再审决定,于8月22日再审改判李昌奎死刑。 卅抛开案件 本身是非曲直,单单就网络民意对司法审判的干预就值得警惕。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司法与舆论的对立与冲突 在中国,媒体被定义为“党的喉舌”,即使是报道角度和幅度较为“自由”的都市类新闻媒体,也鲜 有与司法机关发生激烈正面冲突的事例。一旦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存在偏差和不足,司法机关 也容易借助行政的力量进行调解和干涉。但是,“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获取的多元化和便捷化,使 得传统纸媒生存危机不断加大,借助网络舆论的“民意支撑”抢占信息发布制高点的冲动不断涌现。 (一)新闻时效性与司法程序性的对立与冲突 新闻讲究实效,司法遵循程序,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新闻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记者全天候、 全过程、全方位对事件进行零时差、零距离的报道。司法权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封闭性、程序性,对 案件的法律评价尚未完成之前,司法活动理应与社会保持适度隔离,排除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大众和 传媒舆论不当干扰。在“互联网+”时代下,新闻媒体和记者为了抢占信息发布的时效制高点,往往 会选择“先声夺人”,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工作的被动与不适。例如,某地区法院针对一起因高档公 寓中发现多只耗子、卫生环境极差而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7000元。案件宣判后,某媒体以“法 官拿耗子,多管闲事”为题刊登文章,激发了网络舆论场中“仇富”情绪,不少网民纷纷以讥讽口吻抨 击法院和法官“超范围经营”。[1 再例如,2013年9月,北京王府井发生了一广东籍男子扎伤女童事件, 女童经医院诊断肩部、颈部被划伤,无生命危险。《北京日报》以“一男子王府井街头扎伤女童”为题, 做了细致报道,[1q但是个别媒体却用“王府井女童被割颈”为题目进行报道。【1 在当前恐怖袭击与群 体事件高发多发的形势下,类似于“王府井”、“割颈”等敏感词汇往往会在新媒体的舆论场上几何式 发酵,导致民众心理恐慌。 (二)舆论开放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对立与冲突 在“互联网+”时代下,特别是新媒体和自媒体中的舆论生态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多元性与宽容 性,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流言、蜚语、诽谤互相碰撞激荡,形成舆论漩涡。[】踟新闻媒体往往成为话题 的提供者、权威的发布者和舆论导向的引导者。另一方面,司法的本质决定了所有司法机关执法办案 以宪法和法律为唯一依据,恪守“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谦抑性是司法权应然的运行圭臬。 有时,面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甚至群情激奋的案件,司法机关不是“不想说”,而是“不能说”。 例如,在“李某某”强奸案的报道中,个别媒体和门户网站全然不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13]段瑞群:《“微博信访”:利益表达新渠道》,《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1日第2版。 【l4】王启梁:《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法学家》,2012年第3其,第1页。 【l5]孔明:《民事诉讼裁判与媒体监督关系的理l生辨析~再看“法官拿耗子”案》,《湘潮》2008年第3期,第12页。 [16]《一男子王府井街头扎伤女童》,《北京日报》2013年9月2日第2版。 【17]《北京3岁女童王府井遭“割颈”嫌疑人已被控制》,《京华时报》2013年9月1日第10版。 [18】李雪慧:《政法干警媒介素养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1O一15页。 45 段瑞群: “互联网+”时代下司法与舆论良l生互动论 将尚未成年的李某某“全面曝光”,甚至在追踪报道中将与李某某之父有关的生活细节和盘托出;有 媒体采访律师后,甚至将案卷全盘托出,详细表述犯罪细节,赤裸裸地披露受害人隐私,严重侵犯了当 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与此同时,从案发到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网上信息1000余万条,8次爆发 式炒作,相关话题持续高居新浪微博热门话题首位,内容涉及犯罪嫌疑人身份、是否未成年人、法院能 否公正审理、律师身份、嫌疑人当庭翻供、受害人身份、受害人隐私等,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俨然成了 全民娱乐事件,对正常司法审判工作的造成极大干扰。 (三)朴素正义观与司法局限性的对立统一 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认定过程中掺杂了很多先人为主的非理性因素,是一种存在论的思维模 式,追求着朴质的、理想的、圆满的个案正义。司法活动具有评价标准法律化、事实认定程序化的特 点,这使得司法代表着一种纯粹的理性,也就是规范论的思维模式。这种“应然”与“实然”思维方式 的对立,尤其表现在冤假错案的认识与评价上。以冤假错案为例,新闻媒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例如, 在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假错案中,新闻媒体积极报道,广泛呼吁,极大地推动 了案件的纠错。但是,现在反思和评析这几件典型案件的文章和报道,主要着墨点在于指出执法办 案中的弊端、司法体制的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纠正这些错案,靠的正是现有这套司法体制,靠的 正是执法司法人员的良知和执法素养。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人罪者有之,认识错误 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l】卅新闻媒体对于冤假错案的宣传报道,如果不能跳出个 案看全面,只会增加网络舆论中对于含冤者的同情、对“破案能手”的唾弃、对司法制度的不满情绪, 反而不利于制度性反思和社会共识达成,甚至将会间接地增加潜在冤假错案纠正的制度成本、舆情 风险和社会压力。 三、“互联网+”时代下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中国的情形,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其特殊性。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还未发育成熟,无论是传媒与 司法体系都不能作为独立而又强大的社会力量而存在,二者所担负的主要的社会职能一维护社会的 民主与法治,实现社会的自由与正义还远未实现。[20 同时,“互联网+”的出现,网络舆论的爆发式增 长客观上使得媒体趋向于“早熟”,使得原可以通过司法与媒体双向互动寻找法治平衡的路径显得步 履蹒跚,无法适应客观需求。因此,积极构建信息化时代下的司法与舆论良性互动机制成为法治建设 的必然。 (一)新闻报道的法治化 准确把握新闻的时效性,做好政法新闻事件的报道,需要记者具备法治思维,客观、公正地报道新 闻事件,以法律的视角来剖析热点新闻背后的社会问题,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政法新闻报道的法治 化有赖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化。目前,新闻媒体在报道司法新闻时有意或无意地侵害公民、法人或其 他社会组织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的案件已不鲜见,是与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 不强、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关的。值得关注的是,已经有政法院校与新闻媒体合作,建立专业化政法宣 传人才培训基地。[2u此外,尽快制定出一部既能与国际新闻立法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且充分体现中 国宪法精神和舆论监督需要的新闻法,不但可以从法律上肯定中国在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新闻自由,维 护现成的新闻法律关系和秩序;同时也是促进新的新闻法律秩序的建立和中国新闻事业进一步发展 的现实需要。[221 [19】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第2版。 [2Ol张剑秋、韩阳:《再谈传媒与司法的关系》,《河北法学))2oo3年第4期,第33页。 【21]《“让新闻理想与光明同行”——光明日报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光明新闻传播学院纪事》,《光明日报 014年9月19日第6版。 [22]瞿坤:《当前中国新闻法缺位的法律思考》,《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16页。 46 2015年第3期 (二)舆论监督的边界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 总第91期 “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因此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 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23] 在理论上,新闻自由要受到来自伦理道德、民主制度和法律的三重规约而理应有其行使的限度,才能 不至于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其他基本权利。【24 从法律角度来讲,就要求新闻人必须知晓我国相关法律 规定,明确哪些信息可以传播,哪些信息不能传播,做到不触及法律底线、不打擦边球。比如,我国《国 家安全法》第77条明确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f25]再例如,国务院新闻办办 公室《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单》有明确规定,要求不得将博客、播客、微博客、论坛等内容 作为新闻登载。[2q新闻媒体要真正成为新媒体时代的话语主导者,应该更加注重回归新闻的本质,挖 掘发布原创、权威、深度的新闻报道,以“网传”、“据微博报料”等方式报道新闻的媒体,未来将无生存 与发展空间。媒体和主流媒体更应该要求记者采访对立双方甚至多方观点,听取不同的声音,同时还 应提倡明察暗访,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这样报道才有深度、有厚度、有积淀。 (三)司法审判的透明化 “互联网+”时代下,民众参与司法个案的讨论,展示不同的法律观念,或许也是无法阻挡的时代 潮流。民意进入司法并不是民意代替法律、民众代替专业的法律职业者,而是使体现民意的法律以一 种正常、规范、公正的方式被实施,使民意在制度化的条件下于司法过程中反映出来,这也是“互联网 +”时代下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的客观需要。让民众通过互联网及时地获取权威全面 的信息,有赖于深人推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化、透明化。 司法要赢得舆论的认同,只能对涉案的事实进行最权威的法律释明,对于网上热炒的案件,各级 司法机关必须在证据确凿的支撑下,做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答,切实防止案件事件化。“互联网+”时 代下,要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舆论的报道必须客观,或者更多的是描述已发生的事件,而不能 对事件本身定性做过多的猜测和评价;司法在努力走向更加公正的同时,其运行必须更加公开透明, 让事实与真相永远跑在谣言与“网传”之前。总之,司法与舆论的良性互动应当向社会大众传达这样 的信息:公正司法需要社会共同坚守。 (责任编辑:孙午生) [Abstract]The media is the promoter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the vindicator of justice,the builder of het stability and order,which,together wih tthe judicial justice,is called he ttwo foundations of hte modem law—based society.In he tnew age of he tIntemet,closer interac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built between the justice and he medita.To promote he tconstruction of olre of law in China,we have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unity of opposites between the timeliness of news and judicial procedure,the ̄eedom of the press and judicial restraint,expectations ofjustice and he tpractical limitations. [Keywords]poliitcal nd alegal promotion;justice nd ahte media;media supervision;communication law [23】张振华:《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青年记者》2007年第l6期,第41页。 【24]唐芳:《司法新闻报道规制的法理正当性解读》,《科学社会主义》2009年第5期,第67页。 [25】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 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国家网信办公布可供网站转载新闻的新闻单位名》,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nr/politics/2015—05/05/c一1277675362.htm,2015年7月5 Ft访问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