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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大致流程学习资料

2024-08-20 来源:榕意旅游网
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流程

一、咨询阶段

咨询阶段,律师先仔细认真地倾听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情况 的叙述,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 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1.1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

(3) 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 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 犯罪; (4)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 ; (5) 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 (6) 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1.2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

1.2.1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 来咨询,律

师应了解以下信息:

(1) 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 ; 了解当事 人有无受

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 与受害人关系。

(2) 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 息,有无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 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当事人 提供的交

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 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 ; 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 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 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 ; 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 定书的证据。

(4) 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 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 涉及的救治医院、 具体

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 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

(5) 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 如无,则视 情形决定

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 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 ; 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 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 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 了解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受损人及受损情况。

(7) 咨询中应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尤其是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前来咨 询的情况,

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 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 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 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 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1.2.2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前来咨询的,律师应了解以下几方面: (1) 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 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

(2) 了解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 ; 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 号码、有

无年检、保险标志 ; 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 发驾驶证是否相符 ; 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3) 了解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及相

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无 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辆而驾驶的 ;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4) 通过当事人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当事人对事故 发生所起

作用、责任划分 ; 了解当事人承担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或者 无责; 倾听当事人对事故的看法, 对事故认定书的意见。 如当事人对认定不服, 律师应进一步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

(5) 了解机动车投保情况,有无投保交强险、商业保险及保险金额。

(6) 了解对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 法减轻赔

偿额的情形。

(7) 了解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1.3 律师解答与处理咨询 律师在听取咨询当事人的陈述之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

为当事人咨询:

1、以当事人告知、提供的信息为基础,区分不同情形,为其分析判断该 案件在法

律上的处理后果:

(1)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若

干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他财物损失等。

(2) 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 2008 年

2月 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 残赔偿限额

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 如果机动车一方

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 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 担赔偿

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

;双方都

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 机动车一方没 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认 定书、各地发布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

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

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 般按(1)非机动车驾驶人、 照以(2)非机动车驾驶人、 下原(3)非机动车驾驶人、 则减(4)非机动车驾驶人、

轻责

减轻比例不超过 20%; 减轻比例不超过 40%; 减轻比例不超过 60%; 减轻比例不超过 80%。

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

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 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

90%。

③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 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咨询过程中,律师了解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涉案 机动车

保险人只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 人追偿: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②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④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5) 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 车驾驶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应当由机动车 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 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6) 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

重要,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之。

(7)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处理

1)租赁、借用的机动车

a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c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 a 首先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b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转让拼装或者报废的机动车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由转让人和受让 人承担连带责任

4) 盗抢的机动车

a 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b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责任 人追偿 5) 驾驶人逃逸时的救济

a 如果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 (保险救

济)

b 如果机动车不明或者未参加强制保险的,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 的抢救、

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社会救济)

c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2、结合实际操作,向当事人分析法律理论后果与实际操作上的结果可能 会有哪些

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 应报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3、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当事人需要经历哪些阶段、 所需的

时间和经济成本如何。 二、立案准备阶段

2.1 立案前需准备的一下证据材料:

(一)到交警队领取的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复印肇事车辆行驶证;

3、复印肇事驾驶员的驾驶照复印件; 4、复印“交强险”保单。

(二)到医院领取的材料

1、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出院记录; 2、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 3、若请护工,则保留护工费发票;

4、待医疗终结, 看是否需要做伤残鉴定, 可以去司法鉴定科鉴定。 注意:

公安机关设置的刑事科学鉴定因在民事案件中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得到法 院的支持。

(三)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

1、伤者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伤者病例资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本,检查结果 以及损伤

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 CT、X 片及诊断报告,如伤者是住院治疗的还 需要复印住院、出院记录单等。)

(四)受害人还需提供的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用于证明受害人的工作状况) ; 2 、

工资收入证明(加盖公司章和财务章) 、受害人应误工收入减少证明 (如:我单位某人某事,本单位在某期间停发其工资。 公章 日期);

3、被抚养人的人数、及受害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及家庭关系证明。

2.2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 一 ) 残疾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5 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 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

公安部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 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 残疾赔偿金 (60 周岁以下的人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

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 20 年 ;

(2) 残疾赔偿金 (60 周岁以上的人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x(20 年一增加岁数 );

(3) 残疾赔偿金 (75 周岁以上的人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 计算, II 级

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x5 年。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 100%;二级: 90%;三级: 80%;四级: 70%;五级: 60%;

六 级:50%;七级: 40%;八级: 30%;九级: 20%;十级: 10%。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 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 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 多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实务操作中往往会碰到同一个受害者有多处残疾的情

况, 这时计算残疾赔 偿金的方法仍然遵循《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 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 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的,按 5 年计算。唯一的差异便是残疾系数的确定。

1 年 ;75 周岁以上

多处残疾赔偿系数的确定方法: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 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 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 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 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 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 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 取值范围为: 0< la < 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

10%存在一级伤残时,

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 指数不同。

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 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 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 取值范围内(0W la < 10%)由法官自由裁量。

从广州市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广州市对于伤残附加指数的取值如下: 二级为 9%,三级为 8%,四级为 7%,五级为 6%,六级为 5%,七级为 4%, 八级为 3%,九级为 2%,十级为 1%。

比如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李某,一个四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一个十 级伤残,残疾赔偿系数则为: 70%+3%+1%=74%

( 二 )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受害人。同时,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还规定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 18 周岁, 60 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

厅关于 <道路交通安全法 >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 规定,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

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 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 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 的减

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18 岁 — 年龄 ) :

2. 被扶养人生活费(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

计算,11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 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 x 20 年 ;

3. 被扶养人生活费 ( 男性 60周岁以上、女性 55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1 级

的按 100 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 算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支出 X(20 年 — 增加岁数 ) :

4. 被扶养人生

活费 (75 周岁以上 )二伤残等级 (1 级的按 100计算, II 级的减少 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 100%计算 )X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X5 年。

( 三)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 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 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 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6 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 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 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 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 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该原则 的基本要求:

1. 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 追求高品质。 2. 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 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

(2) 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 ?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 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 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 实 务中, 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

来确定赔

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 赔偿权利 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 关费用 5 一 10 年。

( 四)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 治疗与康 复

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9 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

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 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 费的赔偿数额,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 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赔偿权利 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 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 实 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 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 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 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 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实务操作中,有些法官认为后续治 疗费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 也有些法官则认为后续治疗费用属于尚未发 生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 五) 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 ( 即误工时间 ) ,因 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 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0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人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

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

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 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

平均收人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 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 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 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 而 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 释》对误工费损失不 设最高限额。 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 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 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

2. 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 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 其 供职单位

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X 误工时间

( 六) 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 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

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1 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 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 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

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 有明确意见的, 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

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 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可以根据

20年。受

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 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二)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广州市的标准为每人

50元/天。此处

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 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 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

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广 州市为每人

50元/天)X护理天数

(七)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 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 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

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 车,但应当由

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

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 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 八)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

在生前 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3 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 外地治疗,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 宿费和伙食费, 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 补助的是“住院” 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粤财文 [2007]229 号《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 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了,省直各单位和事业单位关于伙食 补助部分的内容,具体为: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 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50 元。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在 省内出差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 数,每人每天 50 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广东省为50元/天)X住院天数

( 九)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 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 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 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

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24 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如受害人死亡的则需要赔偿以下项目:

( 十 ) 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 [2001]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 而是以“继承丧失说” 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 按照这一新的立场, 死亡赔偿 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 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 而不是精神损害 赔偿。

2.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 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 ;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

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X 20 年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X(20 年—增加岁数 );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 X5 年。

(60

周岁

以下

( 十一 )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 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 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 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 不再有任何差异, 都适用同一标准予 以确定。

开庭前前三天需核对案件材料, 确保所有原件都齐全。 交通事故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流程大致就是这样了。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民法通则》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 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伤害可获得必要的赔偿外,还可因其直接的财产损 失而要求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例如:王某为某村菜农,在一天去集市买菜的途中,他开的农用三轮车 与一辆中巴车发生碰撞,王某的三轮车被撞翻,菜全部被撞烂,已无出售的 可能。经交管部门调查裁定,中巴车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经相关技术 部门鉴定,王某的三轮车恢复至正常行驶的修理费为 1000元,其菜的估价为 300 元,这样,王某在这场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财产损失实际上为 1300元,王 某可就该项直接财产的损失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

(十三)停运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 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 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 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 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 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 失为限。其计算方法与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相同。

例如:周某是一辆面的车主,平时以面的拉乘客为业,收入比较稳定, 平均每天收入 200 元。某日,周某的面的被一辆从后面跟来的刹车失灵的卡 车撞到,由于惯性较大,周某的车又撞到水泥柱上,一个轮胎被撞爆,发动 机也有一定程度的损坏。周某的

面的修好共用了 3 天,这三天中,周某无法 继续运送客人,损失 600 元,这样,周某可就该项停运损失费用求事故责任 人予以赔偿。

(十四)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失费,法律上很难界定,目前还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难度在于 无法划分当事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到底是什么程度,所以相应的赔偿标准也 不好界定,一般的精神损失费都是象征性的给于一定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8】 民一他字第 25 号)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 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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