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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2024-08-08 来源:榕意旅游网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业务描述】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

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

报送资料。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2日

字号:小 | 中 | 大

【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

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

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

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

【业务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

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4)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45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

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

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

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纳税人提出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方受理后,由受理方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件,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2日

字号:小 | 中 | 大

【业务描述】

以自然人名义纳税的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申请办理个人基础信息登记。

地税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

原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

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个人基础信息内容,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扣缴义务人登记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22日

字号:小 | 中 | 大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

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

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其取得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报送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

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扣缴信息和扣缴税种,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义务事项;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

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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