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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2020-09-09 来源:榕意旅游网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4.01 【实施日期】2015.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日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水北调管理,推进现代水网体系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1 / 5

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水北调是指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综合利用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向受水区引水、输水、蓄水、配水的水资源调配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作应当遵循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度、安全高效。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水北调工作的领导,将水质保护、用水管理和配套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境保护、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水北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是战略性、基础性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南水北调工程、污染水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 2 / 5

门和机构收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调水安全。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建设应当与干线工程相衔接,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发挥整体效益。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纳入政府责任考核体系。

第九条 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跨设区的市的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十条 南水北调工程的管理范围按照依法征收征用的工程用地范围划定。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明渠输水工程为自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二)暗涵、隧洞、管道等地下输水工程为工程设施上方地面以及自其边线向外延伸至五十米以内的区域;

(三)倒虹吸、渡槽、暗渠等交叉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交叉河道上游延伸至不少于五百米不超过一千米,向交叉河道下游延伸至不少于一千米不超过三千米以内的区域; 3 / 5

(四)泵站、水闸、管理站、取水口等其他工程设施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不少于五十米不超过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五)水库调蓄工程为自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至二百米以内的区域。

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参照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原则合理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通信光缆、电力线路以及交通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干线工程使用现有河道、水库等工程输水、蓄水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管理权限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并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的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质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取土、采石、采砂、采矿、爆破、打井、钻探、开沟、挖洞、挖塘、建窑、修建坟墓或者弃置渣土等;

(二)侵占或者毁坏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等生态防护措施;

(三)在堤(坝)顶、涵(管)、隧洞、暗渠、地下通信光缆等工程设施上行驶履带车辆或者超限行驶机动车;

(四)在输水干线堤顶专用道路上和南水北调干线湖泊、河道、输水渠道内运输危 4 / 5

险废物、危险化学品;

(五)游泳、滑冰、洗涤;

(六)网箱(围网)养鱼、养殖水禽、非法捕(钓)鱼; (七)打场、晾晒、烧荒、放养牲畜、集市贸易、倾倒垃圾; (八)擅自从输水渠道引水或者向输水渠道排水;

(九)其他可能影响调水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生产、加工、储存易燃、易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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