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事生态环境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信用管理,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的有关信息,按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和程序,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并向社会公开,实施激励惩戒的过程。
第四条【原则】 生态环境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更新、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
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全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修复工作,建立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等级
第六条【信用级别】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分为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企业。
第七条【评价标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按照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确定。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以企业生态环境行为为要素,包括分值计算指标和直接定级指标。
第八条【分值计算指标】 分值计算指标由惩戒分值和激励分值两类组成。对企业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赋予相应惩戒分值,对企业主动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诚信行为赋予相应激励分值。
第九条【评分定级】 分值计算指标基准分为80分,对惩戒分值和激励分值加和后生成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
(一)守信企业:分值80分及以上;
(二)一般失信企业:分值60分—79分; (三)严重失信企业:分值40分—59分; (四)“黑名单”企业:分值39分及以下。
第十条【直接定级指标】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
零分,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
(一)因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
(二)因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被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
(五)对被中央、省环保督察发现并交办的主要环境问题,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发生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七)一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因实施同种类环境违法行为被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八)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停止建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决定的;
(九)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情节特别严重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列为“黑名单”企业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等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伪造篡改数据、弄虚作假,列为“黑名单”
企业。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信用依据】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以相应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等法律文书和正式文件为依据。 第十二条【信息归集】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激励分值信息由企业自主提供。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其提供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分值计算指标中的惩戒分值信息、直接定级指标信息,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集核实,并录入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内自动生成、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级别告知】 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生成、变动后,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企业对生态环境信用级别有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原录入信息确实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信息公开】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异议
或者经核查确定无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通过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也可以同时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信息推送】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守信企业和“黑名单”企业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信用修复】 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后及时进行核实,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级别进行调整修复。
第十八条【修复限制】 “黑名单”企业自整改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方可调整信用级别,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年以内不得调整信用级别。
第四章 惩戒与激励
第十九条【对“黑名单”企业惩戒】 对“黑名单”企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二)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
(三)停止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停止执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性政策;
(四)3年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六)其他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对“黑名单”企业负责人惩戒】对“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二)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给予降级或扣分处理;
(三)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等;
(四)其他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管理】 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加大日常监管、对企业开展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督促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等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激励措施】对信用分值在90分以上的守信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优先安排资金补助、科技项
目立项、评优评奖,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等激励性措施。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标准
评价指标 -10分/次 1 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 -20分/次 惩戒指标 -30分/次 -10分/次 2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 -15分/次 3 环境信访、投诉 -15分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命令 一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 罚款100万元及以上 未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罚款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 -15分/次 评分依据 罚款10万元及以下 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 -3/次 -20/次 4 因环境问题被主要媒体曝光 -15/次 -10/次 5 6 受到经查属实的环境信访、投诉未及时、有效解决 因中央环保督察组发现存在的环境问题被主要媒体曝光 因省级环保督察组发现存在的环境问题被主要媒体曝光 因其他环境问题被主要媒体曝光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填报材料弄虚作假 本年度主要污染物主动减排量≦30% 31%<本年度主要污染物主动减排量≦50% 本年度主要污染物主动减排量>50% 主动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 主动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 未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但自愿开展 自愿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评估验收 重污染天气应对 企业信用信息材料 -5分 -5/项 +3分 1 采取进一步减排措施 +5分 +10分 激励指标 2 3 向社会开放环保设施 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 +2分 +5分 +5分 +3分 4 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5 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3分 非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未要求安装但主动安装自动监控 6 污染源自动监控 按期完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 +5分 7 +5分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完成环境违法行为整改 8 及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5分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 9 3个月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10分 +10分 3个月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牵头承担国家相关科 技计划项目 牵头承担省级或参与国家相关科技计划 项目 参与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10 推进绿色技术创新 +5分 +3分
注:*3个月内未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指标适用于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企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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