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我市有视力残疾人6.3万,其中低视力者4.3万,盲人2万人。“十一五”期间,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5000例;为600名贫困低视力患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并进行视功能训练;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600名。推广建立了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完成盲人定向行走训练120名。目前存在低视力康复开展不普及,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未普遍开展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视力残疾康复工作,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共同制定的•关于印发†福建省视力残疾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2‟91号)和•福州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榕政综„2011‟20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1、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15000例,实现“白内障无障碍市”目标。
2、为2000名低视力者免费配用助视器,培训低视力儿童家长900名。建立市级“低视力助视器验配中心”,各县(市)区残联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建立低视力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增强康复机构低视力康复服务能力。
3、对2600名盲人进行定向行走训练,配发康复用品用具。
市、县(市、区)残联设立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中心。
三、主要措施 (一)白内障复明
1、继续实施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光明行动”项目,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各级卫生部门、残联要在政府领导下,制定扶持和优惠政策,采取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为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使广大贫困白内障患者早日复明。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眼科建设,为具备手术指征的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提高诊疗水平。接受白内障复明手术的人数占有手术指征并有需求的白内障患者的85%以上,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量达1300,人工晶状体植入率达90%以上;术后最佳矫正视力≥0.3的患者达90%;无严重并发症发生;术后随访率达90%。
(二)低视力康复
1、各级政府研究制定优惠和扶持政策,动员社会资源参与低视力康复工作。残联、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将低视力康复工作纳入职责范畴,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团结协作的工作机制。
2、各级医院眼科及具备资质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普遍开展低视力康复工作。各级残联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立“低视力康复部”,加强各级残联低视力康复服务能力建设。
3、残联负责组织开展低视力康复需求调查、患者筛查和转介工作,为确诊的低视力患者验配助视器,依托社区开展低视力防治宣传活动,为低视力患者提供康复指导。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盲聋合校)配合低视力康复机构开展在校低视力学生康复工作及对低视力儿童家长进行培训。
5、引导、鼓励眼镜店开设助视器销售专柜,为低视力者提供验光、配镜和助视器使用训练服务。
6、各级各类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要扩大助视器供应品种和数量,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建立覆盖城乡的低视力助视器供应服务网络。
(三)盲人定向行走训练
1、教育部门将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纳入盲(盲聋)校课程,培养盲生的定向行走技能。盲(盲聋)校在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开展的社区定向行走工作中,配合做好业务咨询、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任务。
2、民政部门将定向行走训练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计划,制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定向行走训练的贫困盲人提供救助。
3、卫生部门为参加定向行走训练的盲人做好诊断、视力检测、功能评定、服务转介、宣传等。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盲人实施减免医疗费用。
4、残联认真组织落实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掌握工作进
度,推广先进经验,管理好专项工作经费,进行检查验收。将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纳入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范畴,明确工作职责。
5、依托各地残联系统康复机构,充分利用盲校资源建立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市、县(市、区)及街道、乡镇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指导师的系统培训,负责指导社区、家庭开展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工作。
6、建设市、县(市、区)为指导,街道、乡镇为平台,社区为场所,家庭为基地的社区训练服务网络。市、县(市、区)残联负责为承担任务的街道、乡镇培养一名以上训练指导师;并负责其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制定工作职责和奖惩制度,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训练指导师,深入社区和家庭,进行社区集中训练和家庭面对面的个性训练。盲人及亲友积极配合,参与制定训练计划并进行训练。
(四)技术人员培训
逐级开展技术培训,培养眼科、低视力康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技术人员。推广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五)宣传普及知识
开展“爱眼日”等知识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视力康复知识。发送宣传画册、知识读本、普及读物、教育光盘等,宣传视力残疾防治与康复知识。
四、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对盲人定向行走训练、盲人用具、贫困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给予补贴,并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提供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当地贫困白内障患者任务数和实际情况投入相应经费。
五、检查统计 (一)检查
2013年进行视力残疾康复工作中期检查,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和海西助残信息系统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统计报表另行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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