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委《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着力解决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的难点、阻点问题,深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切实加快贫困群众增收脱贫步伐,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作为解决贫困群众发展生产、促进就业、参股经营、增加收入、稳定脱贫的重要举措,通过创新放贷模式、完善风险补偿金、优化贴息流程、发挥保险作用等,使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中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都能够得到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基准利率、财政贴息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从根本上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2017年全省新增扶贫小额信贷余额80亿元以上,到2020年力争全省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300亿元以上,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稳脱贫”的目标。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负责将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到市、有关县(市、区)。在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等要充分利用机构网点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发挥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主力军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和当地商业
银行特别是涉农商业银行,在县域内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分片包干,与涉农商业银行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分片推进协议,快速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二)充分利用货币信贷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积极支持有关县(市、区)、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引导金融资源优先配置金融机构,支持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金融精准扶贫业务,增加贷款投放。
(三)明确扶持对象和重点。重点支持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
(四)适当放宽放贷条件。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可以采取户贷企用、分贷统还等模式,帮助贫困户通过土地、山场等资源和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由承贷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五)积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大力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为提高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的组织程度,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由贫困户申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统一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偿还贷款本金,实现收益共享。凡实施分贷统还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带动贫困户户数,并由扶贫部门、商业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共同签订“四方协议”。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效益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提供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
(六)完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加大贴息力度,省财政对31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以及享受省级贫困县待遇的叶集区(以下简称贫困县)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同时,要优化贴息资金支付流程,贫困户可委托承贷金融机构代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委托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协议。承贷金融机构代贫困户申请贴息资金,须经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七)加强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均要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及时补偿,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省财政将对贫困县政府承担的部分补助一半。风险补偿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商定。
(八)明确脱贫攻坚继续支持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的,继续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九)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规范操作,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县级政府要协助组织清收,会同当地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追索贷款本息。鼓励和支持贷款贫困户购买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对购买扶贫小额贷款保险的贫困户,县(市、区)财政可适当安排保费补贴。支持贫困户在发展种养业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贫困户承担的保费可从扶贫资金中支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实行“省市支持、县负总责、乡(镇)村落实”的工作机制,县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部署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人民银行和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推动实施,人民银行要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对承贷金融机构的倾斜,督促承贷金融机构落实利率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服务;政府金融办要会同人民银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扶贫部门要确保对象精准、需求精准,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风险补偿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银监部门要完善金融机构差异化扶贫监管政策,适度放宽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风险考核监管的容忍度,加强对各承贷金融机构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贫困户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保监部门要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保险市场建设,研究探索对贫困户的特惠保险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贫困户的保险保障水平。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要利用实施扶贫小额信贷的机遇,支持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新扶贫带动模式,促进贫困户带资源、带资金入股经营。乡镇政府、村“两委”、驻村扶贫工作队、村扶贫专干、贫困户联系人要把推动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重要帮扶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做好政策宣传、金融培训、项目安排、贷款办理、项目实施、诚信教育、还本付息等各项工作。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发放、资金监控、风险防范和统计分析,做到精准对接、创新模式和应贷尽贷、应收尽收。
(二)加强监管,规范操作。县级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银监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政银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
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村扶贫专干和联系人的责任。要督促贫困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富民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支出,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三)加强宣传,培育诚信。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驻村扶贫工作队要会同金融机构,通过多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大力开展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知识的宣传培训,努力提高乡村干部和贫困户对扶贫小额信贷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对象用途、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培养典型、发现典型、宣传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要加强县级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普法教育等形式途径,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意识、信用意识,用诚实守信规范贫困户的贷款行为,努力营造贫困群众靠金融谋发展促增收、早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地、各有关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开展督查指导,实行“月点评、季通报”制度,并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强力推进实施。省扶贫办要把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省政府金融办要将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情况纳入对相关金融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成效明显、成绩突出、投放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不能完成年度任务的要约谈、追责。
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推进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省、市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和扶贫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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