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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 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拟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储藏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标准不合用于生产、储藏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一般住处。
第 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种类、 规格、数量以及设置地址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注明。
第 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吻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生产、使用、储藏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 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二。
第 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名贵、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延长较慢的场所。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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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三。
第
条 火灾种类应依照物质及其燃烧特点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其他大小,字母〔 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其他单位及合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 3.0.1 条 灭火器应按以下因素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条 灭火器种类的选择应吻合以下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采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采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采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采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采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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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扑救 A、B、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械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督查部门协商解决。
第 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采用同一种类灭火器时,宜采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种类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吻合表
表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危险等 级 危险级 每具灭 火器最 小配置 灭火级 别 最大保 护面积 (m2/A) 第
严重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5A
5A
3A
10
15
20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吻合表
表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
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
4
B
置灭火级别
8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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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以下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50%;
7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第 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第 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 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址,且不得影响安全分别。第 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坚固,其铭牌必定朝外。
第 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第 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润湿或强腐化性的地址,当必定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址。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吻合本标准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 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吻合表 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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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吻合表 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手提式灭
危险等级
火器
器
推车式灭火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9
第 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规定执行。
第 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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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 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一样样的场所, 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吻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 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 m2/A或 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 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 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K=0.3 。
第 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第 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质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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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计算值。
第 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种类、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质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注明其种类、规格、数量与设置地址。
附录一 名词讲解
附表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 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 房、库房、观众厅、舞台、 堆垛等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 火点到近来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指将建筑中假设干相邻且危 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 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 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 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
消 灭 器配置场所
保护距离
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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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局部。其保护面积、保 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 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 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考虑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 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 闪点 <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冲洗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 浆部位
1. 休学危险物品库房
3. 二硫化碳的粗馏、 精馏 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 品的车站、码头
严
重
4. 甲醇、乙醇、丙酮、丁 酮、异丙酮、醋酸乙酯、
4.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
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装堆场 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
厂房
3.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 装堆场
危
5. 散装棉花堆场
险
级
6. 冲洗剂厂房白腊裂解 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6.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
场
7.
房或装置区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
7. 赛璐珞及其制品、
漆布、
油布、油纸及其制品, 油绸
及其制品库房
8.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8.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9. 天然气、石油伴生气、 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 〔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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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鼓风机室
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 部位
17.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 厂房
19. 过氧化纳、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 可燃资料工棚
续附表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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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区
1. 闪点≥ 60℃的油品和 有机溶剂的提炼,回完工 段及抽送泵房
2.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 油罐桶间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 青加工厂房
4. 植物油加工精髓部位
1. 闪点≥ 60℃的油品和其 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 或堆场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 低 压配电室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 物、棉、毛、丝、麻及其织 物的库房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 房
3.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 的库房或堆场
中 危 险
7. 各种电缆廊道 8. 油淬火办理车间
4. 火柴、香烟、糖、茶叶 库房
5. 中药材库房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
库房
硫化厂房
级
10. 本工厂房和竹、藤加 工厂房
11. 针织器厂房和纺织、
印染、化纤生产 的无聊部
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
堆场
8. 电视机、收音机等电子
产品及其他家用电气产品
位
的库房
12 衣饰加工厂房和印染 厂成品厂房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 毛涤厂选毛厂房
9. 汽车、大型拖 拉机停车 库
10. <60 度的白酒库房
11. 低温冷库
14. 谷物加工厂房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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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 电视机、收音机装置 厂房
18. 显像管厂装置工段烧 枪间
19. 磁带装置厂房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饲料加工厂房 22. 汽车加油站
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 热轧、铸造、热办理厂房 2. 玻璃原料溶化厂房
3. 陶瓷制品的烘干、 烧成 厂房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 厂房
1. 钢材库房及堆场
轻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 水泥库房
危
险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 位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级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 粕蒸煮工段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 装饰资料库房
5. 原木堆场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置车间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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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氟里昂厂房
注:① 未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依照本标准第 2.0.1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 本表中的 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
危险等级
举 例
1. 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 2. 设备名贵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 播放电视演播室、道具间
严
4. 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
重
5. 重要的电信机房
危
6. 高级酒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及大厨房
险
7.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级
8. 医院的手术室、药房和病历室 9. 博物馆、图书馆的珍藏室、复印室 10. 电影、电视摄影棚
1. 设有空调设备、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的办公室
中
2. 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理化实验室
危
3. 播放、电视的录音室、播音室
险
4. 高级酒店的其他部位
级
5.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体育馆的放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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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7. 图书馆、书库
8. 多功能厅、餐厅及厨房 9. 展览厅
10. 医院的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11.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12. 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捡房、邮袋库 13. 高级住处
14. 燃油、燃气锅炉房
15.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1.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轻
3. 学校授课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侯车、侯船、侯机厅 6. 一般酒店 7. 商店
8. 十层或十层以上的一般住处
危
险
级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 可依照本标准第 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
类 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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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碳酸氢钾、碳酸氢钠 碳酸氢钾、碳酸氢钠
蛋白泡沫
化学泡沫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表
灭火器种类 清水灭火器 酸碱灭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器
贮气瓶式 贮 压 式
卤代烷灭火器
使用温度范围 ( ℃) + 4~+ 55 + 4~+ 55 + 4~+ 55 - 10~+ 55 - 20~+ 55 - 20~+ 55 - 10~+ 55
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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