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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规范》

2020-08-08 来源:榕意旅游网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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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标准 第一章 总那么

第 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拟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使用和储藏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标准不合用于生产、储藏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一般住处。

第 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种类、 规格、数量以及设置地址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注明。

第 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吻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生产、使用、储藏 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可燃物数量、 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 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级危险: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较迅速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二。

第 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依照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延长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名贵、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延长迅速或简单造成重要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很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很多、起火后延长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延长较慢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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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标准附录三。

条 火灾种类应依照物质及其燃烧特点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如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其他大小,字母〔 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其他单位及合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 3.0.1 条 灭火器应按以下因素选择: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条 灭火器种类的选择应吻合以下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采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采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采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采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采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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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扑救 A、B、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械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督查部门协商解决。

第 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采用同一种类灭火器时,宜采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种类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吻合表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危险等 级 危险级 每具灭 火器最 小配置 灭火级 别 最大保 护面积 (m2/A) 第

严重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5A

5A

3A

10

15

20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吻合表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

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

4

B

置灭火级别

8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

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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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以下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50%;

70%。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第 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第 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 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址,且不得影响安全分别。第 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坚固,其铭牌必定朝外。

第 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第 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润湿或强腐化性的地址,当必定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址。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吻合本标准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 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吻合表 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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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吻合表 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手提式灭

危险等级

火器

推车式灭火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9

第 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标准第 5.2.2 条规定执行。

第 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 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

第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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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 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一样样的场所, 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吻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早、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6.0.3)

式中 Q –––灭火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S –––灭火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 m2/A或 m2/B;

K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 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 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 K=0.3 。

第 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第 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质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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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计算值。

第 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一、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种类、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质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注明其种类、规格、数量与设置地址。

附录一 名词讲解

附表

名词

曾用名词 说明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 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 房、库房、观众厅、舞台、 堆垛等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一着 火点到近来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指将建筑中假设干相邻且危 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 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 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 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

消 灭 器配置场所

保护距离

计算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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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局部。其保护面积、保 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 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 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 考虑

附录二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 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1. 闪点 <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冲洗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 浆部位

1. 休学危险物品库房

3. 二硫化碳的粗馏、 精馏 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2. 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 品的车站、码头

4. 甲醇、乙醇、丙酮、丁 酮、异丙酮、醋酸乙酯、

4.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

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

装堆场 5.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

厂房

3. 甲、乙类液体贮罐、桶 装堆场

5. 散装棉花堆场

6. 冲洗剂厂房白腊裂解 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6.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

7.

房或装置区

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

7. 赛璐珞及其制品、

漆布、

油布、油纸及其制品, 油绸

及其制品库房

8. 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8. 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9. 天然气、石油伴生气、 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 〔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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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鼓风机室

10. 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 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2.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 部位

17.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 厂房

19. 过氧化纳、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 可燃资料工棚

续附表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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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区

1. 闪点≥ 60℃的油品和 有机溶剂的提炼,回完工 段及抽送泵房

2.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 油罐桶间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 青加工厂房

4. 植物油加工精髓部位

1. 闪点≥ 60℃的油品和其 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 或堆场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 低 压配电室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 物、棉、毛、丝、麻及其织 物的库房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 房

3.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 的库房或堆场

中 危 险

7. 各种电缆廊道 8. 油淬火办理车间

4. 火柴、香烟、糖、茶叶 库房

5. 中药材库房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

库房

硫化厂房

10. 本工厂房和竹、藤加 工厂房

11. 针织器厂房和纺织、

印染、化纤生产 的无聊部

7.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

堆场

8. 电视机、收音机等电子

产品及其他家用电气产品

的库房

12 衣饰加工厂房和印染 厂成品厂房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 毛涤厂选毛厂房

9. 汽车、大型拖 拉机停车 库

10. <60 度的白酒库房

11. 低温冷库

14. 谷物加工厂房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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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 电视机、收音机装置 厂房

18. 显像管厂装置工段烧 枪间

19. 磁带装置厂房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 饲料加工厂房 22. 汽车加油站

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 热轧、铸造、热办理厂房 2. 玻璃原料溶化厂房

3. 陶瓷制品的烘干、 烧成 厂房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 厂房

1. 钢材库房及堆场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 水泥库房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 位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 粕蒸煮工段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 装饰资料库房

5. 原木堆场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置车间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 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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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氟里昂厂房

注:① 未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依照本标准第 2.0.1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 本表中的 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吻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附录三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

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附表

危险等级

举 例

1. 重要的资料室、档案室 2. 设备名贵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3. 播放电视演播室、道具间

4. 电子计算机房及数据库

5. 重要的电信机房

6. 高级酒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及大厨房

7.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8. 医院的手术室、药房和病历室 9. 博物馆、图书馆的珍藏室、复印室 10. 电影、电视摄影棚

1. 设有空调设备、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的办公室

2. 学校或科研单位的理化实验室

3. 播放、电视的录音室、播音室

4. 高级酒店的其他部位

5.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体育馆的放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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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7. 图书馆、书库

8. 多功能厅、餐厅及厨房 9. 展览厅

10. 医院的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 11. 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12. 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捡房、邮袋库 13. 高级住处

14. 燃油、燃气锅炉房

15.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1. 电影院、剧院、礼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2.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 学校授课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 办公楼

5. 车站、码头、机场的侯车、侯船、侯机厅 6. 一般酒店 7. 商店

8. 十层或十层以上的一般住处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 可依照本标准第 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附录四 不相容的灭火剂

附表

类 型 不相容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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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与干粉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碳酸氢钾、碳酸氢钠 碳酸氢钾、碳酸氢钠

蛋白泡沫

化学泡沫

附录五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附表

灭火器种类 清水灭火器 酸碱灭火器 化学泡沫灭火器

贮气瓶式 贮 压 式

卤代烷灭火器

使用温度范围 ( ℃) + 4~+ 55 + 4~+ 55 + 4~+ 55 - 10~+ 55 - 20~+ 55 - 20~+ 55 - 10~+ 55

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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