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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2021-08-04 来源:榕意旅游网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ZJ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监督注册号:

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制

年 月 日

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ZJ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一 通用部分

为规范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明确监督工作内容,保证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程监督工作方案。

1 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 1.1 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的总体内容

(1) 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 抽查责任主体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约谈、记录不良行为或实施行政处罚。

1.2 对各方责任主体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1.2.1 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 施工前办理监督注册、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

(2) 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签订检测合同;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4)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5)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情况,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情况;

(6)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7)有无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情况;有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9)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0)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11)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12)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2.2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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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2)设计单位按照勘察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有无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审定的情况;

(4)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5)设计单位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6)参加有关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情况; (7)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2.3 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办理信用管理手册情况;

(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资格及到位情况;专业工种配备、上岗资格及到位情况; (3)分包单位资质、安全许可证书、信用管理手册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4) 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5) 施工组织设计和取样方案、应急预案编制、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6)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情况;

(7) 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情况; (8) 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9)按规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检测、检验情况; (10)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的情况;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1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13)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改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14)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15)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2.4 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 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情况;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资格及到位情况;

(3)监理大纲、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4)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6)见证取样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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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理工程师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进行监理的情况; (8)质量、安全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及上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1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2.5 对工程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 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情况; (2) 检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 检测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检测规范、规程要求;

(4) 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督站; (5)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1.3 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办理监督手续后,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行为资料》所列内容,收集整理并对照检查,做好记录。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对上述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

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进展和责任主体变化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抽查记录》中。

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发现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有关技术标准等行为时,其监督工作程序为:

(1) 监督员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长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等,责令整改或停工;

(2) 按有关规定报站长批准作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或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3) 责任单位应上报《整改完成报告》,对已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在复工前,责任单位应填写《复工申请报告》,复查符合要求的,由站长签发《复工通知书》。

2 对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的监督

2.1 对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1) 检查施工质量,并对关键部位实施监督;

(2) 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主要为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 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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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实体质量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测,具体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抽测;

(5)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槽)、模板支架、安全防护、施工机械操作等安全施工情况;

(6)检查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检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和安全管理资料。

2.2 工程实体质量、现场安全监督的主要方式

监督人员采取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对实体质量、现场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保证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2.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

对于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监理(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通知我站。

监督人员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监督验收情况填写到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2.4 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

工程量完成50%,施工单位向我站申请工程标准化现场管理考核,我站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

监督人员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到《市政基础设施标准化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考核。

2.5 工程事故处理的监督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我站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填写《工程事故报表》;项目监督负责人报站长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事故的处理方案及方案的实施和处理完成后的验收进行监督,工程事故处理完成后填写《工程事故处理监督记录》;构成重大事故的,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6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程序及要求

(1) 实体质量监督中,监督人员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工程监督抽查记录》; (2)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监督员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及时报告站领导,签发《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

(3) 督促有关单位上报《整改完成报告》,对需要局部停工(暂停)的工程,要求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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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填写《复工申请报告》,监督人员根据整改情况提出意见,由监督站领导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通知书》。

3 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 3.1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的主要内容 3.1.1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 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1.2 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报送我站,我站派员监督验收。

3.1.3 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人员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监督人员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提交《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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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

我站委派以下人员为本工程的监督人员,代表我站履行监督职责。 姓 名 联系电话

编制人: 监督员: 项目监督负责人: 审批人:

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注:1、对于复杂工程、特殊工程,如需对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的,可制定详细方案做为本方案的补充。 2、本方案一式六份,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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