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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重要性系数《规范要求》

2020-02-28 来源:榕意旅游网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规定:对安全等

级分别为一、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100年及以上、50、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大部分结构规范遵循这个原则;从这个规定理解,结构构件的材料特性随着时间推移会发生变化,作相应设计时可以参考,如旧建筑物改造;

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规定:结构重要系数不应

小于1.0;

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规定:一级边坡取1.1,二、

三级边坡取1.0; 4、《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它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对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的结构构件,γ0不应小于0.95;

5、《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规定:对安全等级分别为一、

二、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以上、50、1~5年时,重要性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1、1.0、0.9;

6、《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且设计

使用年限又超过100的,不应小于1.2;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规定: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寿

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它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8、《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没有安全等级为三级

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的规定,可以认为该系数不应小于1.0;

9、抗震设计中,结构抗震承载力验算不考虑结构构件的重要性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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