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59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公司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
检查。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
的空间。
****公司有限空间由各生产单位统计,交安全科汇总、确
定、调整并下发各部门。
有限空间分三类: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上有限空间,地下有限空间。如窑内、磨机内部、各类工业管道、锅炉、电缆隧
道、地坑、污水处理池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
动。
4 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由业主单位和作业单位或委托作业单位负责,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区域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设备科负责有限空间作业工作场所的消防监护和后勤保障
工作。
安全科负责危险作业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督促工作。
5 工作内容和要求 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程序
5.1.1凡属非突发性的受限空间作业均应有下达作业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作业任务部门共同制订安全作业程序、防护措施,
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按分级审批要求进行审批。 5.1.2 突发性的有限空间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突发性的,为做好安全防范或抢救人员,避免、减少人身伤害及公司重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可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安全科,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指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由安全科负责组
织相关单位进行事件调查、原因分析等。
5.1.3 有限空间作业危险分级及审批按照公司《作业安全管
理制度》第项内容执行。 危险作业分级监控或安全督查程序
5.2.1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检查现场,落实《危险作业申请表》制订的各项安全措施,按作业程序,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中除专(兼)职安全员到现场外,项目负责
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监护或安全督查。 5.2.2根据分级审批,A级有限空间作业公司总经理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作业,B级有限空间作业公司分管领导或在公司主持工作的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作业,C、D级有限作业审批人员必须到现场监护或指派同级别其它人员现场
监护。
4.2.3作业前要清理好现场,保持现场清洁整齐,消除不安
全因素。
4.2.4不执行有限作业审批制度,私自从事危险作业,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并按违章论处,如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等,应追查单位领导和操作者的
责任。 有限空间作业控制
5.3.1 各单位对本部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
台账,并及时更新。
5.3.2 各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分厂及公司负责人批准;未经许可任
何人禁止入内。
5.3.3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部门安全员检查确认
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及身体状况是否满足作业要求。 5.3.4 各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包括防暑降温药品、饮用水、通风设施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等)。 5.3.5 各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上下游及相关设备按《停送电管理办法》办理停电手续。
5.3.6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后检测、再作
业”的原则。
检测人员由公司指定的专人负责。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
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
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5.3.7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
故发生。
5.3.8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9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采取通风措施,
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5.3.10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中
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
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5.3.11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的照明灯具电压应当符合《特低电压限值》(GB/T3805)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作业场所存在可燃性气体、粉尘的,其电气设施设备及照明灯具的防爆安全要求应当符合《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等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5.3.12 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部作业要规范佩戴和使用劳
动保护用品。
5.3.13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三)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四)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六)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5.3.14 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
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5.3.15 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时,接洽单位和安全科对承包方的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公司对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
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5.3.16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分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汇报,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
具、救援器材。
6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各单位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培训由生产安全处组织。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各单位因定期进行演练,提高有限空间现场负责人、监护
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
应急预案内容。
7 记录 危险作业申请表 有限空间检测记录
8 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起草,并归口管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符,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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