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公司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其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4)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公司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公司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20(追回无效清偿)
+12(追回皮衣) =2182
破产债权:350+10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830万元—150万元(工商银行)=2450万元
普通债权的清偿(2182-150-450-320)/(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龙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
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内天龙公司支付货款。3月1日,白马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天龙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马公司在天龙公司仍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天龙公司享有何种抗辩权?
(2)白马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白马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4)白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案例: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四、案例:(订金不等于定金)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呢?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 小结:
•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反映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惩罚方式。除了后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时使用,直至被违约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
六、案例: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例: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将均以五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要请的目的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约行为 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人发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试分析。
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15条)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14条)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30条)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甲方送货100台,为新要约,乙方收货为承诺(均为以积极行为做出),合同成立。(36条) 甲方另送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由甲方自担(142条)
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公司,与之成立仓储合同,大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损失由丙公司承担(394条).
八、案例: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于2000年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将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王某得知,要求分得一半款项.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以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李某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九、案例:
某汽车销售商于报纸上发一广告,称“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40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 这是不是要约?
回答:是要约。“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表明广告发布者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问:自动售货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商品标价陈列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回答:以上三种都是要约。标的物、价格都是确定的。
十、案例: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
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
问题:(1)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解释: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士在受到损害1年后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兴盛商场属于电饭锅的销售商,王女士作为受害人有权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兴盛商场赔偿后,有权向设计和制造电饭锅的厂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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