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某打算自己设了一个一人公司,认为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后来,张某邀请到甲公司、乙公司投资。2006年5月,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作为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了专营度假村的蓝天股份有限公司,蓝天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其中,甲公司持有蓝天公司40万股,乙公司持有30万股,张某持有15万股。蓝天公司的章程规定设9名董事,并且实行累计投票制。
度假村项目运营后,蓝天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为了奖励其总经理杨某,蓝天公司用税后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500股股份转让给杨某。见蓝天公司有利可图,甲、乙两公司为了争夺蓝天公司的控制权导致蓝天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成员9人中4人先后辞职。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后3个月后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张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蓝天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补选了4名董事。临时股东会结束一周后,持有蓝天公司1万股股票的丁某才得知此事,但因有事,于知道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作出50日后,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蓝天公司此事临时股东大会补选4名董事的决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张某最初选择设立一人公司,他一定能享受到有限责任的规定吗?为什么?(2分)
(2)根据公司法,蓝天公司是否有权回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2分)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有那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分)
(4)甲公司、乙公司、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在只有甲公司、乙公司、张某参加投票的情形下,张某是否可能仅凭自己的表决权选取自己的董事?(2分)
(5)丁某的主张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2分)
答案:
(1)不一定。《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可以,《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除外。
(3)蓝天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应当在董事会只有5人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应该3个月后才召开。2、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而不应该15日前才公告。
甲公司、乙公司、张某在补选董事的决议中各拥有的表决权是:甲160万、乙120万、张60万元。
(4)有可能,因为公司章程约定存在累计投票制。
(5)能得到支持。参见《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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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2
分)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2分)
(3)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2分)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2分)
答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上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
(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
(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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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企业(下称“甲”)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3分)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分)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4分)
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1分)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1分)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1分)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定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2分)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2分)其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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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一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贷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2分)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分)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2分)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2分)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分)
答案:
(1)戊不能以劳务出资。(2分)
(2)符合,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2分)
(3)属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2分)
(4)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乙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分)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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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公司与乙农场曾经有过几次贸易往来,交易标的是牛肉。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牛肉的买卖合同,之后,甲向乙电传:“需一级牛肉150吨,如有,望告之。”乙接到电传后立即组织货源,安排运输,5日后将100吨牛肉运给了甲。甲验货后发现,乙方的牛肉品质达不到一级,实属二级,货物价值因此下降了近30%。因此甲方单独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出现了争议。甲方主张乙方根本违约,乙方要求继续履行,但可以减少价款或更换货物。另外,甲还以此批货物是为了履行与丙的合同,品质下降,造成与丙的合同不能履行,并请求法院判决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2分)
(2)甲方接受货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承诺?(2分)
(3)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分)
(4)乙方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2分)
(5)乙方是否应对甲不能履行与丙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2分)
答案:
1、甲方的行为不构成要约,因为甲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分)
2、甲的行为构成承诺。乙以行为的方式发出要约,甲接受货物没有表示反对,因此构成承诺。(2分)
3、合同已成立。(1分)甲方电传是要约邀请,乙方以行为作出要约,甲方收货,仅以质量不符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并未否认合同成立,应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分析责任。(1分)
4、乙方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因此不具有单方接触合同的权利。(1分)这是因为,根本违约,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所期待的经济期待。在本案中,货物价值减损了近30%,这是甲方提出根本违约的主要理由,但是依据国际商务惯例,30%以内的货损价值不构成根本违约,而且依本案案情,乙方提出了解除办法——减少价金或更换货物,这可以弥补甲方的损失。(1分)
5、乙方不应对甲方不能履行与丙的合同承担的民事责任。(1分)
因为甲乙之间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同时乙方不能预见到甲不能履行与丙的合同。(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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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
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
要求:
根据以上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3分)
(2)如果房屋未被焚毁,丙是否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并说明理由。(4分)
(3)丙是否应当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并说明理由。(3分)
答案:
(1)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1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尽管乙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不影响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效力。(2分)
(2)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1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尽管甲、乙之间的买卖凳有效且乙已经取得房屋的占有,但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丙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丙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3分)
(3)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因此,丙不应承担房屋意外焚毁的风险。(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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