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篇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合同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市####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建设单位:
项目管理单位:市####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投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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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任务、范围和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对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实现项目建设预期目标。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万元) 工程质量标准: 项目管理期限:个日历天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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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 条件。
八、项目管理单位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十、
建设单位:(签章)项目管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合同签于年月日合同签于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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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管理单位”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的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单位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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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建设单位权利
第四条建设单位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六条建设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的选定
权,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第七条建设单位有对项目各项费用支出的审核确认权。
第八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机构提交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九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项目管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管理单位权利
第十条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主持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2、管理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施工承包合同,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采购单位上报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办理各项费用的支付。
3、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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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助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5、协助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工期,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批准。第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金。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建设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协助项目管理单位协调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监督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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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单位义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地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委托的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履行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进展。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办理以下事宜:
1、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2、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3、协助建设单位审查与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并监督实施;
4、及时处理工程索赔,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5、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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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 7、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并报建设单位存档。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建设单位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并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移交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责任 建设单位责任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有权就因项目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建设单位应与项目管理单位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项目管理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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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建设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当项目管理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建设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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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项目管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项目管理费计算方法:按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108)号,项目管理费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含:人员工资、车辆、办公设备使用费、公告、新闻宣传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项目管理行为费用。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为项目管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资料和必要的现场办公条 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在7天内就项目管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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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单位核拨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支付分为预付款和进度款两部分。
(1)预付款的支付:自项目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应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作为项目管理单位预付款;即12.84万元。
(2)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支付:
①工程总进度达到50%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30%;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③工程完成管理移交、资料归档后,支付项目管理费总额的20%。 第七条项目管理单位的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项目管理机构每月5日前向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管理月报》。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额=评估损失额×项目管理酬金率。最终赔偿额不超过项目管理酬金总额。因项目管理单位失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视事故情况扣减合同金额的1-5﹪,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项目管理单位失职造成的工期延误,视工期延误时间情况扣减合同金额的1-5﹪。
第九条项目管理单位在责任期内所管理的项目若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评选的优良工程、质量安全先进单位等荣誉,建设单位应按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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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5﹪奖励项目管理单位。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即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篇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R0 合同编号:contractno.: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 服务合同
consultancyServicecontract For
Projectmanagementofconstructionworks
项目名称: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 委托人: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受委托人: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20XX年11月 ()目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3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7合同附件...............................................................14
附件一:服务范
围.......................................................14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设备和设施...........................................16
附件三:报酬和支
付.....................................................17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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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18服务通用条
件...........................................................1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受委托人:
为了确保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以致完全符合业主验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就本合同项下建设项目提供开工前期筹备、招投标文件编制、组织招标活动、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环保控制、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事项管理活动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熙可国际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一期工程;1.2.业主: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熙可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法利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1.3.工程地点: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0721号地块;1.4.建筑面积:约21900平方米;1.5.工程投资:暂估人民币20000万元。 第二条服务范围
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乙方向业主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的常务代表,负责本项目从施工前准备、方案和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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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施工招标、施工管理、调试、试运行、竣工验收、移交、总结、财务竣工结算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甲方同意且愿意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合同价款给付义务。具体服务范围内容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项目管理目标
3.1工程建设周期:17个月;3.2工程质量目标:合格;3.3工程投资总额:2亿人民币。 第四条项目管理酬金
5.1项目管理酬金固定总额为总计3,293,829人民币(含税)5.2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五条双方负责人员
6.1甲方指定的代表为:6.2乙方指定的负责人为:谈晓东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8.1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之间
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应遵循下述顺序进行解释(以如下顺序在前者效力优先):
1)补充合同;2)协议书;
3)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条款4)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委托工程管理服务范围;
附件二-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三-报酬和支付;
附件四-乙方工作人员配置计划;5)通用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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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完整协议,并应替代先前就本合同主题事宜的一切书面
或口头的通讯、意向、陈述或协议。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可以并必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8.3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合同以规定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应当够成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词语定义
除本合同书中另有规定之外,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应与《项目管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双方的主要义务
9.1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中约定服务范围全面、完整的履行本合同。
9.2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向受委托人支付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 第九条合同生效
9.1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9.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篇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范本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石家庄广播电视采编播综合业务大楼 委托方: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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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
建设单位:石家庄广播电视局(总台)
项目管理单位:石家庄汇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二条中所明确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服务,并就具体事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1.1业主: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项目管理单位:在协议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相应资质的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委托代理人。
1.4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代理单位:指受发包人的合法委托,以发包人的名义代理实施项目或项目部分内容发包工作,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承包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被项目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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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
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或取得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造价咨询单位:指业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指业主和管理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项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项起至工程设计完成止的阶段。 1.12施工准备期:自施工图设计开始起至签发开工令为止的阶段。 1.13施工实施期:自工程开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为止的阶段。
1.14竣工验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项目全部任务,提出交工至发包人组织验收通过为止的阶段。
1.15造价咨询:指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受发包方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造价控制的活动。
1.16施工监理:指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的监理活动。 1.17管理期限:协议书中约定的服务期限。
1.18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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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图纸:指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文字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1合同关系:指发包方和承包方通过合同(协议)来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关系。
1.22管理关系:指管理单位按业主授予的权力对被管理单位实施的管理。
1.23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4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5工程项目总投资:指完成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价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费、设计费、勘察费、配套增容费、建安工程投资(包括设备)、二次精装修费、工程预备费等。
1.26项目建设周期:指从项目的立项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时间。
1.27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项目全部任务,经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组织验收的活动。
1.28竣工结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交工之后,向发包方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活动。
1.29竣工决算: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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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竣工备案: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法规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活动。 1.31联动试车:指新建企业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企业在竣工验收
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车间的有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
1.3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5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6审计:由国家规定的审计所或部门免费对工程各项费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1.37项目管理月报:由项目管理单位按月向业主报告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发包方指定单位分包部分工程内容。
1.40竣工资料:指在协议中约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方应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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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书面、电子、影像资料)。
1.41重大变更:指业主或由于客观原因改变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增减建设规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设或提前或推迟3个月以上实施的行为。
1.42业主代表:业主派出的授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事务的全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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