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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24-05-16 来源:榕意旅游网


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全面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和操作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树立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

第三条实验教学应努力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

第四条实验教学以实验课教师为主导,与实验技术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责任。

第五条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形成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以先进的实验教学理念为指导,积极改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与手段,构建新的实验教学体系,是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涉及实验教学条件保障的实验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管理处、保护处等部门,要各尽其责,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六条实验教学管理在分管校长的统领导下,由教务处下达实验教学任务,实验管理

中心负责实验教学任务的执行。院(部)分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务办公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实验教学组织

第七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在学期末,由教研室提交下一学期教学实验的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和项目数、实验的教学进度(到教学周)及要求到学院,由学院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实验管理中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计划进度表,执行实验教学任务。

第十条有关任课教师开学后将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交实验管理中心,实验管理中心根据实验内容要求做好仪器设备及药品等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实验准备。

第十一条实验课前任课教师到实验室熟悉和准备实验内容,实验课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指导教师进行实验,保障仪器设备完好,水、电、网络畅通,注意安全和学生的管理,使实验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凡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上岗前必须试讲,经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对首次开出的实验,上课前实验教师必须试做,确认实验无误后方可开出。

第十三条实验前应提前通知学生做好预习,实验课时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预习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的首次实验课,主带实验教师要带领学生学习《XX大学学生实验守则》《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学生实验结束后,实验教师应对实验数据、实验仪器、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填写实验室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学生认真完成实验报告,交任课教师批改作为平时成绩。任课教师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和成绩交实验管理中心备份存档。

第三章实验教学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实验指导教师资格

一、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的专业技能,能熟练使用相关实验仪器设备。把握教育规律,懂得教育心理学,并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

二、辅助指导实验教师及实验员(实验管理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动手能力强,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维修知识,能快速解决实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三、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从事过一轮以上的实验教学工作,熟悉环境、设备、安全措施等。

第十九条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要经常一起研讨改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鼓励课程主讲教师尤其是高水平教师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实验考核成绩应依据学生的独立解决问题能力、独立动手操作能力、数据处理能力遵守实验纪律和实验报告等方面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行实验教学质量责任制。教务处、实验管理中心对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院(部)主管教学与主管实验室的负责人对本院(部)实验教学质量负责,教研室、实验室和课程主讲教师对自己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实验教学检查评估

一、各教学单位要对本部门实验教学的状况和质量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的问题,稳定秩序,提高质量,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二、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专家对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按《XX大学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抽查评估。检查结果在四十八小时内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向相关方面反馈信息,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质量控制。评估结果作为教学部门和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实验考核

第二十三条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二十四条实验教学考核主要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和学生实验能力。主要包括:实验态度、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操作技巧技能、实验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对无故不参加实验或缺做三分之一实验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实验课的考查或考核,实验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学生实验成绩的考核,分平时和期末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单开实验课的成绩应作为一门课程记入学生成绩表。

第二十八条非单开实验课的成绩与其理论课成绩综合为该门课的总成绩,实验成绩不低于10%,但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其本门课的总成绩为不合格。

第五章实验教学档案的归档

第二十九条实验教学过程所有程序文件均应统、规范并及时归档,保存三年。

第三十条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表、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督导结果等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三十一条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仪器设备维修记录、实验室日志等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归档。

第三十二条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单、学生实验签到记录表等由教学单位负责归档。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实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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