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对工程施工的现场管理,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内所有中标工程,逐步实行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责任制。
第二章 承包方和发包方
第三条 公司(处)为发包方,项目经理部领导为承包方,项目经理为承包方代
表。如由局组织负责大项目,局为发包方。
第四条 采用全工程项目一次性总承包,每年审计、考核备案,工程终验后进行
终结审计、考核、兑现的承包方式。公司(处)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承包方必须接受承包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与发包方的法人代表签订承
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应在标后预算完成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完毕。
第 三章 项目经营承包的内容
第六条 项目承包的内容:
1、项目工程实行标后预算承包
1、 标后预算的工、料、机直接费(市场基价)+临时设施费(三区分离、公寓
化)+安全设施费+ 项目管理费(包括监理费)+现场文明施工费+税金(见标后预算编制办法)为承包总价。
2、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必要时列出全部工程细目;
3、工程质量,符合发包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签署的工程合同中
关于质量方面的条款;
4、 4、项目工期,项目承包工期按与业主签定的合同工期计算;并分解到年
承包形象进度和计划 产值。
5、 5、施工现场达到整洁、文明、有序和高效,项目应制定相关的各项制度、
措施,使其管理工作标准化和制度化。
6、 6、安全指标,发包方应在以保证企业整体不突破下达的安全指标基础上,
平衡确定承包项目的安全指标值。安全措施要规范化。
7、 7、加强资金、成本、物资、劳资管理;加强标准化、定额和计量器具的管
理和运用;加强原始记录、资料、凭证、台帐、报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第四章 承包方、发包方的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 承包方的责任和权限
(一)承包方的责任
1、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局、公司(处)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代表公司 (处)履行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各项承诺,努力完成项目与公司(处)签定的经营承包合同。
2、根据公司规定确定领导成员并报公司批准。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3、主持制定项目的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4、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供应工作。
5、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
6、加强项目的基础工作,保证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和
反馈,保证工程按时结算。 7、开发人才,培养人才。
8、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9、搞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民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搞好项目工程的竣工图表资料与交验工作。
11、项目完工后,及时搞好资产清算工作并向公司(处)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
12、项目在每年的元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承包合同完成情况报告发包方;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承包合同的全面履行情况。 13、接受局、公司(处)的监督,按时上交各项费用。 (二)承包方的权限
1、有权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需要设立项目经理部的职能机构。
2、有权根据定岗定编提名项目副职,决定任免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公司(处)的同意)。
3、有权按需要决定采购工程大宗材料和施工大型工具及办公用品并按规定立卡、建帐,采 购程序应符合局或公司(处)的有关规定。
4、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聘用、解聘工程技术、经营管理干部和各类技术工人。但是必须优先聘用本单位、本企业的在职人员;聘用外部人员时,需向公司(处)报告用工计划和管理办法,待批准后方能实施。
5、有权按照上级的规定和条例对优秀职工进行奖励,对违纪职工给予处罚。 第八条 发包方的责任和权限
1、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业务部门对承包项目实行对口帮助和管理,解决生产经营中在设备、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困难。
2、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必要时可下达专项指令。
3、项目经营管理不善或严重违反承包合同规定,又不接受教育、加以改正,致使承包合同难以履行时,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包方必须在每年的4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承包合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备案;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款全部结回,资产清
算完毕,发包方应及时对承包项目进行终结审计、考核,作为对项目经营者实行奖罚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承包人的收入
第九条 项目承包人的收入
项目承包人的收入由基本收入(岗薪)和绩效收入两部分组成。 (一) 项目经理的基本收入(岗薪)
1、根据工程标后总价、规模、技术含量高低、工艺复杂程度等因素,将
工程项目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级。具体划分标准详见《项目经理部管理层薪资总额计费标准》。
2、项目经理的基本收入根据工程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和中小型三
种级别。分设为:特大型8万元/年;大型7万元/年;中小型6万元/年。 基本收入总额=工期月数/12个月×年基本收入(8、7、6万元/年)
3、项目经理按特大型项目每月3400元,大型项目每月3200元,中小型项目每月3000元借 支。各种统筹基金和应交费税从借支中扣除。 4、项目经理基本收入的余额(基本收入与月借支的差额)作为合同履约抵押的补充。等工程完工后,终结审计、考核、兑现。 (二)项目经理的绩效收入
1、工程项目全部交工验收后,经审计、考核认定项目承包金额实现节余即利润(包括变更索赔、奖励等一切收入),则根据以下提成奖励项目经理:工期小于等于18个月的按实现利润10%;工期大于18—30个月的按实现利润9%;工期大于30个月的按实现利润8%提成。 2、按上述办法计算项目经理的绩效收入不得超过20万元/年,跨年度工程可以累计计算。 即:最大绩效收入总额=工期月数/12个月×20万元/年
3、奖励项目经理和项目领导班子及管理层职工的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实现利润的60%(包含各种统筹基金和应交费税)。
(三)项目副职人员的基本收入和绩效收入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按项目经理的50%—80%计算,项目副职及其奖罚、抵押的百分率签约前应报公司(处)审批。
第六章 合同履约抵押和兑现
第十条 合同履约抵押
1、实行项目承包的工程,其项目领导成员均实行合同履约抵押,项目经理的抵押金按特大型工 程8万元,大型工程7万元,中小型工程6万元交纳。项目班子副职人员的抵押根据责任大小按项目经理的50%—80%计算(与基本收入和绩效收入对等)。抵押金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一次交清。 2、管理失误扣罚
(1)若在承包期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每发生一次对项目经理以抵押金为基数扣罚如下: 事 故 类 别 事 故 扣 分(%) 10 20 30 50 100 质 质量问题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量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事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故 安 重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 全 事 特大伤亡事故 故 完不成合同工期 Ⅰ Ⅱ 10 50 100 100 20 ( (2)在每年的考核中,承包合同中除(1)条以外的指标或管理工作未完成
或完成不好,每项均以项目经理抵押金为基数扣罚2%。因工程形象进度滞后或对质量不满意,业主每向局投诉一次,以项目经理抵押金为基数扣罚2%。 (3)管理失误扣罚计算:
工程完工后 扣罚合计=各次质量事故扣罚+各次安全事故扣罚+各年管理考
核扣罚+完不成工期扣罚+各次业主投诉扣罚
工程完工后管理失误累计扣罚金额从履约抵押金和基本收入余额中扣罚,直到扣完为止。
3、项目发生亏损,按亏损额的10%—8%(与奖励提成率对等)从履约抵押金和
基本收入余额中扣罚,直到扣完为止。
4、项目副职扣罚的比例根据责任大小按项目经理的50%—80%扣罚(与基
本收入和绩效收入对等)。
5、经营者应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进度严重滞后,给局信誉 造成重大损害者,局或发包方有权对经营者另行处罚。 6、合同履约抵押金一般用现金,也可以用期限长于工程期限的银行存单或国家
发行的债券,由发包方建帐专项存储、保管。当项目竣工验收后(质保金收回和业主最终支付完毕),经审计、考核,若不需扣罚,是现金抵押的将银行存款利息及本金一并返还抵押者,是银行存单或债券抵押的,原样返还。 第十一条 兑现:工程交工验收后,经营者的收入(各年基本收入余额+绩效收
入)经考核、审计确定后,先按50%兑现。余下的50%收入留待工程缺陷期满,收回质保金并业主最终支付完毕后再兑现。质保金因缺陷期工程返工不能如数收回,应按以上方法重新计算经营者的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书记作为经营保证和监督者,其基本收入(岗薪)及合同履约抵
押金同项目经理,其绩效收入可参照项目副职人员的上限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合同履行中,如需增加或更改条款,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 承包合同经发包方法人代表和承包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公司(处)可根据本经营承包办法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附注:
一 、安全事故分级 1.重伤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
Ⅰ: 死亡1人或重伤3—10人; Ⅱ: 死亡2人或重伤11—19人。
3.特大伤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 二、质量事故分级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二)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桥梁工程主体结构垮塌、报废
或造成经济损失在300—1000万元的事故。
项 目 承 包 合 同
为了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各项承诺,根据“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办法”,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承包合同。
一、发包方和承包方 发包方: 承包方:
二、承包期限与形式 (一)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形式
1.实行标后预算一次性总承包。
2.项目班子集体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代表。
3.实行节余成本分成奖励,超过标后预算成本惩罚,班子成员实行合同履约抵押。
三、承包内容 (一) 经济指标
1.工程总金额: 万元; 其中:(1)
(2)
(3) (4) (5) (6) (7) (8)
2.工程量及细目(可另页附后); 3.合同工期履约率:100%;
分年承包形象进度和计划产值,另附; 4.工程质量
(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2)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优良品率:90%; (3)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案次):0次。 5.安全
(1)千人死亡率:0; (2)千人重伤率:0;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0案次(指经济损失大于5万元的消防、治安事故,指挥不当的机损事故)。
(二) 管理指标
1.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有序和高效,实行生活、办公和生产三区分离,职工生活公寓化、安全和文明施工规范化。
2.搞好安全、质量、资金、成本、物资、设备、劳资等方面的管理。 3.严格执行国家、部、局制定的各项标准,加强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4.加强原始数据、记录、资料、台帐、报表等工作的管理和归档。 5.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和项目规范化管理,经常性地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爱祖国、爱人民、爱企业、爱岗敬业等方面的教育,以保证项目生产的顺利进行。
四、承包方与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力按《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包方的收入与考核兑现:
承包方的基本收入(岗薪)、绩效收入具体按《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该项目工程为 型工程项目;
2.项目经理的年基本收入 ; 3.项目经理的月借支 ; 4.项目书记和副职的
姓名职务 ;年基本收入 ; 月借支 ; 姓名职务 ;年基本收入 ; 月借支 ; 姓名职务 ;年基本收入 ; 月借支 ; 姓名职务 ;年基本收入 ; 月借支 ; 年基本收入的余额作为履约抵押的补充。 六、承包方的合同履约抵押
承包方合同履约抵押具体按《项目经理部经营承包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理的合同履约抵押金为: ; 项目书记和副职的
姓名职务 ;合同履约抵押金为: ;
姓名职务 ;合同履约抵押金为: ;
姓名职务 ;合同履约抵押金为: ; 姓名职务 ;合同履约抵押金为: ; 七、其它
发包方(章): 承包方(章): 发包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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