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当今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矛盾日益突出,外在的表现就是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人类的生活需要和谐的环境与稳定的秩序,而犯罪行为则会打破这样的美好与宁静,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要想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我们不得不对其发生原因有深层次的理解。我们不仅需要了解犯罪如何形成,还要掌握影响犯罪的因素。只有先从围观的因素入手,才能根本有效的认识犯罪,防止犯罪。
[关键字]矛盾;犯罪;形成;防止
犯罪是一时的行为冲动还是稳定的行为表现?是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还是可以预防控制其发生的主观行为?是个人的行为表现还是社会某群体共同的行为倾向?犯罪形成的原因固然重要,但是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犯罪究竟是什么。为什么如此影响到人类的生活。如果没有对犯罪本质的了解我们无法找到犯罪形成的因素。
一.犯罪的概念。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时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生 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它和社会分工、财产私有制以及家庭、阶级、国家等历史现象相联系,因此具有鲜明的阶级本质。”总而言之,他认为犯罪是社会成员孤立的零散的对社会统治秩序进行破坏的一种极端形式。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犯罪概念过分强调阶级性,具有局限性。毋庸置疑,他是一位崇高的共产主义者,但也不能因此将社会上负面的东西都归罪于阶级,很多东西阶级都不能解释。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犯罪,因此不能说有阶级才有犯罪。
我国旧刑法借鉴苏俄关于犯罪的概念,有了这样一个混合概念。即: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的社会行为——这是犯罪最根本的社会特征;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必然结果。这一概念同样引来一片骂名,反对者认为这样定义混淆了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由一二项可以推出第三项,第三项有重复评价的嫌疑。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首先,以列举的方式给犯罪下定义,实际上并没有把握犯罪的内涵更未提及犯罪的本质,只是在外延上作了补充。其次,这样的定义太狭隘,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侵犯又是对犯罪阶级性的强调,政治色彩浓郁。李斯
特认为:“犯罪是一种特别危险的侵害法益的不法行为。”这一说法,认识到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与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是对犯罪的本质深刻的认识。但是何为特别危险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还需要结合个案和当时社会普遍评价标准,并结合法律的规定。
社会学上关于犯罪的概念有很多。首先有人认为犯罪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这把人的社会行为从“非罪”到“罪”的变化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侵害社会规范作为这个过程的分界点。这一概念的去点在于没有将犯罪行为与一般越轨行为相区别,一般越轨行为同样也是一种侵害社会规范的行为为何不能被称为“罪”。还有人认为犯罪是侵犯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突出了犯罪对公共秩序的危害性但是对侵害达到何种程度没有提及。综上,社会雪上的犯罪概念有一定说服力,但是存在很多不足。
犯罪的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的区别:外延上,从社会的角度界定犯罪,则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社会行为,因此只要人类存在,就可能有犯罪的存在:从法律角度来界定犯罪,则犯罪是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犯罪是以刑法为前提的,只有刑法出现以后才会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内涵上,从社会角度看,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从法律的角度看,犯罪是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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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要想给犯罪下一个更为全面的定义,必须综合法律概念和社会概念。
到底是有了危害行为就有了犯罪,还是有了法律滞后才有了犯罪》笔者更倾向于强调犯罪的行为性而不是被规定性,,即犯罪的本质是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行为而不是被法律规定后才有犯罪。对犯罪概念进行理解应分为两个阶段: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和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在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社会时期,犯罪的概念可以被界定我严重破坏原始社会原有秩序的行为,没有阶级和国家的内容。当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犯罪的概念应被界定为法律规定的,具有严重社会破坏性的行为。于是犯罪有了新的内涵和外延,学者有了关于犯罪在法律上和社会学上的定义。
总的来说,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现象,不是由单一因素而是多种社会现象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结果,各因素之间不是杂乱无章而是组成了有序的结构。许多学者认为,影响犯罪因素既没有联系远近也没有作用大小的区别,其中每一种因素都在一定情况下起着独立的作用,与犯罪发生的联系时一种机械的相对静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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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原因
犯罪总是一定的犯罪原因引起的,而犯罪原因就是指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各种因素。是指决定犯罪产生、存在和变化的因素。
犯罪的原因广义上说是有多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构成的原因系统,它包括:犯罪根源、狭义的犯罪原因、犯罪条件、犯罪的相关因素。
(一)犯罪根源:1.古典犯罪认为犯罪根源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人的选择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或者说人不得不做出该行为。该行为的作出并不取决于人的自身而是受到外在环境的制约。笔者认为,外在环境影响力人做出选择,但是至于做出具有怎样效果评价的选择则取决人的自由意志。2.实证犯罪学的行为决定论认为犯罪的根据是环境和遗传的产物。这一观点完全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3.犯罪生物学则认为犯罪根源于人的生物性。这一观点的片面性在于忽视了社会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4.犯罪心理学则认为犯罪根源于人的潜意识,这一观点忽视人与社会的联系。5.犯罪社会学认为犯罪根源于个人因素与社会原因的关
系。笔者认为,犯罪社会学对犯罪根源的把握更为充分。犯罪是个人因素和社会印务共同作用的结果,忽视其中因素都会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只有联系个人与社会才会避免片面的看问题。其中,个人因素具有更重要的地位,笔者将在后面的文字中对此作更加仔细的介绍。
(二)犯罪原因:这是指狭义的犯罪原因,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所称的犯罪原因,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因为犯罪分为犯罪现象和个人犯罪行为。其中,犯罪现象是指一定失控所表现出来的各种犯罪事实和犯罪人情况的总和。包括犯罪状态、犯罪特点、犯罪规律,犯罪行为则是犯罪现象的下位概念,她单指行为人个人的犯罪,具有个性。对犯罪有宏观和围观的划分,因此犯罪原因也应相应地分为犯罪现象的生成原因和个体犯罪行为的生成原因。而且必须是对犯罪形成起决定作用才能称其为原因,如果是影响作用那只能成为条件。犯罪现象是犯罪行为的总和,只要充分掌握了犯罪行为的原因那么犯罪现象的原因迎刃而解,所以下文将重点讨论犯罪行为形成的原因。
(三)犯罪条件:是指犯罪动机产生后要表现为犯罪行为所必须借助的一定外界条件。犯罪条件的印务包含:社区居住环境失控、企事业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官僚主义、作风不正、公民缺乏社会责任感等。
(四)犯罪相关因素:对犯罪结果产生具有一定直接作用的其他因素。
很早之前外国就有大量学者关注犯罪形成原因,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犯罪原因理论体系,这些理论的内容与结论或许有对有错,但是不论其程度和适用性如何,都对犯罪因素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其中的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笔者在此将进行一些讨论,一来犯罪人类学引来了如此大的争议,二来犯罪社会学得到如此的信赖。
四.重要犯罪原因理评析。
(一)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
1.思想渊源:首先,18世纪中晚期至19世纪中期有关犯罪与某些解剖学和生物学特征之间关系的研究材料,当时有些学者认为犯罪行为原因存在于大脑的组织结构之中。其次,精神病理学的发展认为本能的犯罪人是心理变态和天生的“道德性精神混乱”的结果等观点的产生。再者,犯罪生成过程中遗传和隔代遗传的重要性,犯罪人如同精神病人一样都是一种退化现象,他们均病态地偏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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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人的类型。
2.《犯罪人论》的主要内容。该书层次清晰明了,第一部分是犯罪原因论,龙勃罗梭提出了隔代遗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隔代遗传被他描述为倒退到原始人或低于人类的人的一种返祖现象,这是解剖学和生物学方面的特征。自然原因包括极端的气候和中等气候对犯罪现象的影响。最后是社会原因,包括了文明程度、人口过剩、新闻媒介、生活状况、酗酒吸烟、教育、经济条件、宗教和家庭出生等九个方面。第二部分是犯罪人类型论,他在天生犯罪人基础上进一步对犯罪人类型做了细化,除了生来犯罪人还有激情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病提出了与天生犯罪人相对的偶发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分为假犯罪人——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迫于非常情况而犯罪的人,由于他们的行为旨在保护个人、荣誉或家庭,而不是因反常或敌视社会才去触犯刑法。犯罪倾向者——身上仅有轻微的退化痕迹,环境的诱惑或犯罪的机会在他们的犯罪中有重要的作用。习惯犯——在体质精神方面不具有促进其犯罪的严重异常状况或倾向,只是由于早年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不良教育和教训助长了他们不断作恶的野蛮倾向。普遍认为,第二部分研
究的惊喜程度和产生的影响都不如第一部分的天生犯罪人理论。[4]
3.评价:犯罪人类学的科学功能相当于犯罪社会学来说,就想生物学的叙述和实验对临床实践一样,其研究犯罪人的生理和心里构成及其与物质的社会环境各有关的生活。龙氏的犯罪人类学首先包括对犯罪器官的研究,一些人斥责犯罪人类学把犯罪狭义地理解成仅仅是露骨形状和大脑的刺激的结果,事实上对人脑的研究知识进行组织学和生物学研究的最初的一部。他通过调查大量犯罪人而归纳得出的数据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客观性,应当加以肯定,一定程度上它们可以说明犯罪倾向和精神错乱、自杀及他种退化倾向、遗传的事实。其次是对犯罪心理的研究:由于那些带有孩童和野蛮人特征的不平衡冲动的作用,可以看出罪犯在抵御犯罪倾向和诱惑方面不如平常人,缺乏自制和协调能力,这一缺陷一定程度上决定论犯罪的形成,所以龙勃罗梭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
从龙勃罗梭开始,人类吧犯罪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进行描述和分析,摆脱以往古典犯罪学派的抽象犯罪概念,将实证和经验的方法引入了犯罪学领域,并对犯罪人展开了系统的研究而不是脱离人本身孤立的研究行为。他曾经检验了5907个犯罪人的身体和383具烦人的颅骨,并对小学生和士兵完成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以人格为基础,合理的解释犯罪的现象,对犯罪类型的划分以及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采取不同对策的思想,对犯罪学的进一步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不难看出龙勃罗梭的著作中也存在缺陷,他给予头骨学和人体测量学资料与心理学资料相比显然不适当的重要性,虽然他在晚期已经注意到天生犯罪人论不足以解释一些如同激情犯罪等犯罪,正如菲利也认为“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的资料并非完全适用所有犯罪人,仅限于一定数量的,可以称之为先天性的,不可改造的和习惯的罪犯之类的人。最有说服力的是偶犯,他并不显现或略微显现构成龙勃罗梭称之为‘犯罪人’类型的那些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特征。对于偶犯,比起个人行为倾向性来,环境的影响是导致犯罪产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之后龙勃罗梭也开始对犯罪人进行细致的重新分类,但是他始终过于强调犯罪的生物学原因,对决定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明显注意不够,更没有将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结合,分析二者在犯罪形成中的作用和地位。他还在《犯罪人论》第一版和第二版中混淆了一个阶层中的所有犯罪人。
(二)菲利的犯罪社会学,最核心的内容有两大方面: 1.关于原因假设。他认为犯罪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1)没有宿命的天生犯罪人。任何社会成员都有一个从“自然人”转为“社会人”的社会化过程,一个人从“正常人”走向“犯罪人”实质上是个人社会化过程的失败,没有谁注定生下来就是罪人。(2)人的先天因素要在人们的犯罪过程中发挥作用,也一定要通过社会环境才能实现。(3)社会环境的状况决定着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的发生状况。(4)社会环境的变化也导致犯罪形式的变化。
笔者认为,。从个人角度看,所有犯罪者都有自身特殊的主观原因,但这只能说明个别犯罪,只能解释其具体个人的犯罪原因,如果不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就无法解释其他犯罪的原因。犯罪人的人格缺陷和一直品质同样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犯罪人的行为模式来源于对自身社会生活环境中某种环境模式的吸取。虽然菲利的理论相比天生犯罪人论显得更为理性,但是他完全否认了遗传的作用,同样对一些犯罪行为的原因无法解释。其次,人是在社会化过程中转化为罪犯,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具有主观的能动性,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犯罪或不犯罪也不是完全由社会决定的。菲利的罪因结构式一个由外因到内因,从宏观到围观,从犯
罪社会根源到犯罪现象原因到犯罪类型原因再到犯罪行为原因的原因结构。
根据菲利的形成犯罪系统原因中,自然是罪客观稳定的因素,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去改变,要想改变自然难度也最大,只能尽量改变人类自身去适应环境。社会是罪宏观的要素,人在社会中活动,而社会的宏观性让我们很难把握社会的每一个影响犯罪的因素,我们不妨从最围观和可控的因素入手把握犯罪形成的原因,也是犯罪预防最应该关注的因素,即犯罪人人格。
五.犯罪产生的个人原因(犯罪人人格)
中文中的人格术语是从日本引入,而日文的人格一词则来源于英文的
“personality”一词的意译,英语中的“personality”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意指演员所戴的面具,其后指演员本身和他扮演的角色和身份。人格一词最基本的原始含义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个人在生活舞台上表演出的各种行为,表现于外给人印象的特点或公开的自我:二是指个人隐藏于内、外部未露的特点,即被遮蔽起来的真实的自我。[5]
心理学上的人格:个人所有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包括行为、认识、智能、情绪、意志和身体结构等方面。狭义的人格与性格同义。刑法所专注的人格:一个人对现实社会的态度极其有关的行为方式。犯罪人格,是指作广义理解的犯罪人格,它包括人格缺陷、犯罪意识、罪过心理、犯罪心理。狭义的犯罪人格就是人格缺陷,其实质是反社会的价值观体系,即行为人对社会主流价值的敌视、蔑视的态度。从人格缺陷到犯罪意识到罪过心理到犯罪心理的转化,如果人格缺陷没有生成犯罪行为就不是犯罪人格。所以犯罪人格是指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生成的严重的反社会且为刑事法律所否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
犯罪人格的内容包括: (一)心理因素
1.错误的人生观和道德水平低下。(1)错误的价值观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2)歪曲的道德观:道德观念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调整并维系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对社会生活具有广泛的渗透和干预作用,它具有深入人心的教育感化等功能。道德偏差对于个体不能对善恶、公私、融入美丑做出相应判断,不能对功过是非给予正确评价。表现为无社会责任感、牺牲他人和社会利益换取个人利益、无良心上的自我检查监督评价、情感异常、不良的行为习惯。(3)单薄的法制观念:正常人能够在个人需求与社会需求矛盾发生时,以社会需求调节和支配个人自觉遵守法律,而犯罪人体则表现出薄弱、残缺的守法意识,在矛盾冲突中一犯罪的方法寻求解脱,求得需要的满足和心里的平衡,并试图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
2.个体需要,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将人的需要分为五类: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一理论有机械主义倾向,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高层次需要对低层次需要的调节作用,并把人的需要看成是个人先天潜能或内在价值的显露,而不认为是社会要求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并且忽视了同一层次不同类型需要之间的冲突,只看到了个体自身需要的冲突,忽视了个体与他人或社会的需要之间的冲突。犯罪人需要的特征通常包括:超出了社会客观现实,手段不符合社会的要求,挫折反映的非理智性,层次相对低级性以及需求结构的不平衡性,各层次之间的不平衡、行为人对某一层次中的某种需求过分强烈,需要内容的反社会性即个人需要与社
会需要对立。
3.犯罪动机是实施犯罪活动的内心动力。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是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形成,它是不断变化的。首先,它有激发功能:能激起或引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功能,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指向功能:具有引导犯罪行为向某种目标或对象行为使其针对一定的目标,并调节着犯罪活动的强弱和持续时间。根据内容可以划分为:(1)贪利性动机:物质需要的恶性扩大或被扭曲(2)人际交往动机:与冲突有关的动机和流氓动机。(3)消极性动机:履行义务的不负责任,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漠不关心(4)政治动机:对现行国家政治的敌视态度,对民族、种族的宗教偏见与歧视。动机的形成都是犯罪的某种内在需要或欲求被犯罪主体明确意识到,或者外在诱因的出现而激活犯罪主体的某种需要,且需要与抽象的犯罪手段和侵害目标联系而形成故意犯罪的意向和想法时,犯罪意图转化为犯罪目的;犯罪决意形成后,在犯罪目的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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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下,行为人常常会进行犯罪预备。
4.变态人格也叫精神障碍、人格障碍。有偏执型、情绪不稳定型(冲动型)、强迫型、分裂型、怪癖型等之分。
我们从犯罪的内涵开始,进一步寻找到犯罪形成的因素,重点分析了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的罪因分析理论。其中不论是自然的社会的还是个人的都是犯罪形成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是我们更加关注其中的个人因素。它是决定个体犯罪行为形成的内因、主体性的、可择性的原因。再分析了犯罪个体心理到个性到生理的特征。整个研究是由宏观到围观,由分析加综合的方式。
“天生犯罪人论”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后作逆向的推导得出的结论,是对犯罪人自身的推导,可能存在天生犯罪人但是反对存在宿命的天生犯罪人,因为生理上有返祖特征的人太多太多,并非每个人最后都成为了犯罪人。再者,犯罪的形成不论是围观的个人行为还是宏观的犯罪现象都是自然、社会还有人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不同的犯罪中特别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人物之下,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这是一个动态的渐变过程,各种因素它们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很难说自重哪一个因素最为重要,龙氏所列举的人类学要素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某些犯罪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人类学要素只是个人要素的一部分。个人因素是内因也是整个犯罪行为形成过程中最具主动性的一项,或许我们不可以选择环境但我们可以选择不作为或者作为。
最后笔者将龙勃罗梭的一句话送给大家:我是想把犯罪人的宗教比喻为细胞核松弛的缰绳,它阻止不住狂暴或者桀骜不驯的野马为所欲为,当她完全被摆脱时大错已经铸成。——龙勃罗梭 希望读者能够在拜读这篇文章之后能形成自己对犯罪形成原因的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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