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新郑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8.06.28 • 【字 号】新政〔2018〕18号 • 【施行日期】2018.06.2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
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2018〕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8日
新郑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化解和妥善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办〔2018〕24号)及《新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2017〕20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及时化解、稳妥处置”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方式方法,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事件不升级、矛盾不激化、事态不扩大,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 体性上访,围堵或滞留党政机关,围堵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现场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三、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参与人数、社会影响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重大突发事件
50人以上的农民工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人数不到30人,但上访行为表现激烈,如:聚集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法等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以及在公共场所悬挂标语、呼喊口号、拦截公务用车等影响较大的上访行为,严重危害经
济安全、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事件。 (二)较大突发事件
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农民工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三)一般突发事件
10人以下的农民工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对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未造成影响的事件。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新郑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住建部门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规划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交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信访局、市工商质监局、市总工会和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行政正职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措施,督促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职责,完成上级交办或下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督导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督促检查各类用人单位依法按时
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欠薪逃匿人员查找、恶意讨薪涉嫌犯罪、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工作,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或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组织、串联、煽动集体上访,围堵或滞留党政机关,围堵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现场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住建规划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负责本行业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工程计量计价、质量验收、结算纠纷等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政府投资及主管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负责协调所管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负责接待、协调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的信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越级赴郑州市及以上党委、政府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欠薪应急周转金,并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
市工商质监局:负责将存在重大欠薪违法行为的违法失信企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司法局:负责为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负责宣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援助,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未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欠薪事件以及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社会秩序
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 五、处置程序及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人社部门要第一时间响应,派遣工作人员到场调查了解情况,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欠薪事件,及时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支付;对其他原因造成的农民工欠薪事件,要按照本预案中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相关部门予以解决;对存在重大欠薪隐患、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集体越级上访人数较多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一)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快速、准确、速报”的原则,务必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案情概况(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等)、影响程度和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及对处置的建议等。各有关责任单位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二)启动预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分钟内对案情做出分析判断,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由领导小组组长下令启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局面后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三)应急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30分钟内,应根据案情迅速通知各责任单位和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按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处理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解释、疏导,稳定农民工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发生较大、重大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接待处置;对现场
人员众多的,要求当事人派出代表反映情况,同时劝导其他人员有序地疏散,严禁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的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严厉打击;对拖欠事实不清的要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优先结案,加大裁审工作衔接力度,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按规定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农民工工资,及时平息事态。 (四)后期处置
突发事件处理后,应督促欠薪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抓紧落实事件处理中商定的承诺,做好善后工作,并将处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防止反弹;依法对涉及突发事件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严肃查处;事件处理后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预警预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疏导化解”的原则,欠薪单位主管部门作为突发事件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做到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各行业监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把存在重大欠薪问题和投诉较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上报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要经常排查摸底,收集信息,掌握动态,提前介入,积极做好防范工作。一旦发现欠薪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按规定及时上报。
(一)预警预报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
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户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农民工工资发放,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督促整改。
(二)不定期督查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不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用工单位提前实行重点监控。
(三)重点督查监控制度。建立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督办制度,对发现的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确定专人负责实行跟踪督查和监控,做到责任落实,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 七、其他事项
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不重视,不负责,情况不明,措施不力,造成欠薪事件升级,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对农民工反映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问题不关心,或推诿、敷衍,长期得不到解决,致使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趋向激化,多次发生突发事件等现象的。 (三)对突发事件苗头发现不及时,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缓报、谎报、瞒报或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调查处理,或在调查处理工作中推诿扯皮、处置不力,以致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辖区、本行业各类企业和主管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加强监管、检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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