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业产业化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摘要】: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个链条上的利益分配方式是这一进程顺利实施的关键,文章着重分析了我国现存的三种利益分配方式合同型、合作型、股份型以及它们存在的客观原因、优点、缺点。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 利益分配机制; 合同型; 合作型; 股份型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和必然产物,是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结果,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和运行机制促进了要素的合理流动,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的速度。农业产业化的特征包括: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
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的综合实力发展,而农业产业化中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健全是这一进程顺利实施的关键保障。制度经济学认为利益集团谋取利益的活动的过程促使了经济结构的发育,在经济结构发育的可能性中,蕴藏着无数的经济利益,如新技术的运用,市场的扩大,交易数量的增加,都会使成本边际效率递减。如何获得这些利益并建立”风险同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有密切的关系。当前农业产业实践中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发生在农户与龙头企业中,以合同型、合作型、股份合作型为主要形式。根据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2000年的调查,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机制分别为49%,14%,13%,共计占76%;”合同制虽在当前占主导地位,但从长期看,呈下降趋势,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发展较快”。
合同型的利益分配方式中农户与企业的联系是松散的,也称为”订单农业”,他们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业务,在合同期内双方独立行使各自的行政,经济,人事管理权。一般,企业依据市场需求状况和农户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产销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以契约关系为纽带,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方式的优势在于农户不用自己找市场,降低经营风险;企业也不用自己找货源,节约了运营的成本;并且同时降低了双方市场交易费用。缺点:容易出现霸王条款以及不履约的情况。由于信息不对称,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分散的农户不具备有力的谈判地位,加之缺乏法律上的有效监督,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容易失衡,不利于保护农户权益。如企业经常以产品与合同要求的标准不符,要求降价,或拒绝履行合同。而农户有时窜同一气哄抬物价,也不履行合同。企业抱怨农户难打交道,农户指责企业收购时在价格上运用”+”“-”法。这些弊端严重的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阻碍了龙头企业的发展。这些弊端的关键在于 价格波动,如何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以下的几种方式值得借鉴。(1) 保证价合同。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按保证价收购的合同。它是以生产成本+平均利润为基准”,使农户与农业龙头企业都受益。这种合同方式适用面窄,只能用于用途单一、需求数量少,供求关系稳定的农场品。(2)市场保护价。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按以往的情况加上对未来的预测核定一个保护价格,作为收购的最低收购价格。当时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收购,但时价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这种合同定价方式对于保护农户具极为有利,促进了农户生产积极性和
履约率。但这种合同方式的市场风险完全由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如时价格过低时,企业将承受巨大损失。(3)市场保护价+优惠服务。在这种方式中,双方除了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外,龙头企业还向农户提供服务项目,如供应优惠种苗、先进技术、及时的市场信息等。此时,双方经济联系紧密,农户得到龙头企业的多方面等扶持,减低了生产的成本和市场风险,使双方的关系趋于稳定,农业龙头企业也能收购到高质量的产品。(4)市场保护价+返利型。合同明确农户要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农业龙头企业的返利方式。返利的资金来源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剩余价值。这种反哺行为使合同双方建立了更为紧密的经济联系。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加重了农业龙头企业的风险,返利操作程序复杂,加大了企业管理的费用。
合作型利益分配机制是指一些农户自愿组成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公司+农户”的模式,类似于国外的”农户+合作社+公司”的模式。我国广大农民的家庭生产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大多无力兴办企业为自己服务,只有通过与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合作来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在合作中农户逐步向农业产业化的产前、产后延伸产,尤其是向农产品的加工和运销两方面延伸,有效拉长了农产品产业链,实现了农产品加工增值,形成了初具规模的产业一体化组织。这种方式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既提高了家庭生产的效率,又扩大了农业的规模经营,也改善了单个农户独自面对企业弱势的状况,增强了他们的竞争能力。在有些合作中农民既是土地出租者,又是劳动者,大部分农民拥有双份收入,总和超过原来的土地收入。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降低了各种交易费用减少了繁琐手续。合作型的利益分配方式使农户与农业企业的联系比合同型关系的双方联系更紧密,效率更高,增加了合作双方的经验和资金的积累,化解市场风险,促使了农业一体化的形成,对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加快、推进的作用。其缺点在于合作时双方仍然保持着独立的经济,行政,人事管理关系,随着合作的加深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平衡各方的利益分配,加大了组织费用,管理费用。
以上两中方式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户与农业企业的外部合作,随着经济的发展,制度的更新,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也从外部合作转向内部合作,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股份合作型。农户以劳动、资金、土地、技术等形式入股,公司以资产入股,”按照农民股东化、土地股份化、产权清晰化、经营股权化的思路”创建新的企业主体。在管理上双方放弃原有的独立的经济、行政、人事权利,从新进行制、组织的创新,如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经营策略、利益分配等均由总公司或集团决定,各方进行统一的活动。目前较为提倡农村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制企业,企业的高层包括农民自主选出的代表大会,参与行使企业管理权,由企业经营管理土地,农民持分红,企业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这种方式对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很有利,它可以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专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实现了资源要素的优化配制,便于土地资本的集中,明确地区的主导产业,推进了农业园区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的产业化发展,增强了中国入世后农产品贸易的竞争力。同时也解决了中国农业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问题,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企业则可以借助外力作大作强,具有更强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早日实现公司上市。这种方式对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一种新形式,许多方面需要扶持与引导,避免盲目与跟风,应先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试点,在逐渐推广应用。在应用时应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不能把农
民的土地强行征用。再者,不能为了追求政绩、树立形象行政撮和,一定要考察好公司的业绩,如果公司经营失败,农民立即无土无业。
利益分配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的核心问题,是一个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它的实质是让”外溢到加工、流通以及社会其他领域的农业效益重新返还给农村、农业和农民。”如果利益分配不均将损害农民的利益,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链条上出现一个中间塌陷带,这将严重阻碍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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