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讲机的管理,提高使用质量延长使用年限,遵循“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1、公司对讲机统一由综合办负责统计、采购。
2.对讲机仅限于在单位时携带使用。要求专机专岗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他岗,严禁个人携带外出,违者罚款50元。
3.公司规定配备对讲机的岗位,由部门主管到综合办领取对讲机后,负责分配落实到具体岗位责任人,该责任人负责对讲机、手机的使用、保管、维护、保养工作。
4.除按公司规定配备对讲机的岗位外,其他岗位确有业务需要的可向综合部提出购买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买。
5.要求对讲机机身最低使用年限为一年半;对讲机电池最低使用年限为一年。
6.若在最低使用年限内出现故障,按以下规定进行损坏维修:
6.1对讲机因责任人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对讲机外观损毁、配件损坏、丢失、功能失灵等问题而无法继续使用的,责任人负责承担维修产生费用;若是电池损坏的,能确定责任人的,责任人与公司各承担50%;对讲机与电池损坏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部门负责人与公司各承担50%的费用。
6.2在质保期内,若对讲机因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无法正常使用时,请责任人及时交至综
合办,由综合办鉴定后负责送修。超过质保期非人为损坏,由公司负责维修;如确认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报固定资产报废,经总经理批示后,按需及时购买相应数量对讲机补充。
7、对因使用人保管不当导致对讲机磕碰开裂、接触不好的罚款30元。
8.对于数人共用同一对讲机的岗位(如销售)必须由部门指定责任人(如无特别约定则由部门主管担任),该责任人的对讲机使用保管责任参见本规定的第三条;共用对讲机的岗位,人员上岗时的使用规定参见前述第二条。
9.对讲机使用责任人在调岗、离职时,须将配置齐全、功能完好的对讲机连同包装一起交还综合办,由综合办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调岗或离职手续。如应交还之对讲机丢失、外观损毁、配件损坏、功能失灵无法使用的,参照前述第三、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之日起执行。
山西黄河物贸有限公司综合办
2011年7月9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