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租赁承包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甲方同意将池溪乡东南部相对连片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拟投资二亿元人民币,进行农、林、牧加工整体开发,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承包山地的地理位置及面积
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山地位于池溪乡东南部和下埠集、衙前乡交界处,设计欧溪、徐桥、向家、桥南、城岗、栎山等村委会的山地,面积约三万亩,具体面积以实际开发丈量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时限五十年,即从2007年6月8日至2057年6月8日止。(具体时限以流转后的林地经营权证为准)
三、承包费及付款方式
承包的山地每年每亩13.6元(大写壹拾叁元陆角整),涉及的旱地、受益林果地根据实际价格另行议定。第一次付款签订协议当日乙方预付五十年承包费用的10%作为定金,在甲方为乙方办理好山地林权流转手续后,乙方支付承包总费用的40%,所剩余款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甲方应协调处理好周边关系及有关纠纷,不受换届、人员调动等人事变更的限制。
2、甲方需在协议签订的后五个月内,将承包面积的一半山地,交付给乙方,另一半山地2008年6月31日前交付乙方。
3、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当乙方的合法权益及种养的作物受到人为的侵害时,甲方应坚决制止并采取有力的措施打击不法行为。
4、承包期间,乙方不得无故荒芜山地,甲方有监督权。
五、乙方权利及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合法经营。
2、乙方在经营期间,常保山地范围内的山塘、水库、道路,乙方有权无偿取水和使用,但必须优先保证农田灌溉用水,若乙方自行修筑的水利设施不在其列。
3、乙方有权自主经营,可以自行决定种养计划,可以在所承包的山地上进行项目基建,兴办农副产品及果品相关加工业,但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乙方在所承包的山地有经营自主权,有招商引资合伙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有继承权。
5、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当地农民工。
6、承包期满后,乙方有优先取得延包权。若有其它公司参与竞争承包权,则山地上的附属物及建筑物需经专业评估,评估后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乙方自动放弃承包,则山地上的附属物及建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1、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强行收回土地,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及附带损害。
2、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除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不退还外,乙方在山地上的附属物及建筑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其它事项
1、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搞基础建设或重点工程,征用山地,甲乙双方不视违约。单国家规定的青苗补偿等费用归乙方所有,土地费用归甲方所得。
2、种养业产品深加工基地若设在池溪乡境内,相关税费归池溪乡收益、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根据协议本意另行协商。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有关部门需存档的课复印备存。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