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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城街何屋涌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EPC造价控制方案

2024-05-01 来源:榕意旅游网


荔城街何屋涌片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勘察

设计施工总承包造价控制方案

目 录

一、工程概况 ........................................................... 2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 ................................................. 2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 3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 6 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 10 六、合同价款支付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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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项目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共管网完善工程、公共管网错混接整改工程、公共管网结构性隐患治理工程、渠箱清污分流工程和达标创建配套管网工程,其中,新建污水管网9.57km,改造公共管网2.8km,公共管网检测、清淤、修复、错接整治100km,对现状渠箱进行检测、清淤、修复及新建管道1.56km,排水单元创建总面积1.05Km2。

二、各阶段造价控制原则

(一)纳入招标范围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管线摸查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含临水临电费,下同)等总承包费用以及按上述费用之和的8%计取预备费(注:预备费按文件规定费率为5%-8%,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选择,且投标阶段不作竞争)。总承包费用属承包人可支配费用,预备费属发包人可支配费用。

(二)招标控制价:在完成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管线摸查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预备费作为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32690.90万元,包括建安工程费26582.01万元、工程勘察费752.59万元、工程设计费903.11万元、管线摸查费1500万元、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531.64万元、预备费2421.55万元(预备费为建安工程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之和的8%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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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其中该项目投标时预备费不参与投标下浮,投标时按2421.55万元填入,由招标人支配使用。

(三)中标价按以下计算:

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投资估算,并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投标下浮率执行。

中标价为签约暂定合同价,并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四)概算造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概算由承包人负责编制。

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超出概算,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五)预算造价:预算不再单独编制评审,概算建安费经下浮后即为预算价。

(六)结算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结算价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 三、设计阶段造价控制

(一)方案设计阶段

前期方案设计阶段对造价影响最为关键,承包人必须在该阶段结合工程中标价对工程的结构选型、基础选型、材料选型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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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综合比选、优化设计,统筹控制造价。

(二)初步设计阶段

1. 初步设计阶段,承包人在满足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及发包人各项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严格控制概算总承包费用不得超过对应可研价,否则初步设计概算将不被批准(特殊情况除外),初步设计需重新优化。

2. 当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时:①发包人调整项目规模;②遇溶洞等严重不良地基(由专家组论证是否属于严重不良地质);③发包人的实际需求或标准超出可研和合同要求,即使减少原有的需求或降低标准也导致费用大幅增加。承包人应先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概算编制按以下方式处理:

2.1 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不超合同对应项目费用,则合同价款将不作调整。

2.2 经评审概算总承包费用下浮后超过合同对应项目费用,但未超对应项目可研价,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程序调整合同价款。

2.3 经评审下浮后概算总价突破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在承发包双方同意的前提下,降低概算中预备费费率(注:根据文件规定预备费费率是5%-8%之间,应根据项目的复杂情况确定预备费费率,建议不低于文件规定的5%)和降低其它费用,控制下浮后概算总造价不超可研报告估算总投资。

2.4 上述涉及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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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4.送审概算评审图纸原则上达到施工图深度。概算中若有部分材料或设备规格参数未能具体确定,导致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按暂估价处理。暂估价应列估算清单,原则上不得高于概算估计的暂估价。

5. 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后 30 天内调整并完善概算编制及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概算送审资料起 7天内完成初步审核,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承包人对初步审核若有异议,则双方进行对数。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在概算经初步评审后承包人对初步评审若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1. 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须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初步设计评审通过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概算,并结合投标下浮率计算施工图预算。当概算造价超过合同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时,承包人应优化施工图设计,优化内容须经发包人批准,并调整概算造价,直到下浮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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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造价不超过合同对应的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的造价为止。

2. 承包人的中标价为工程的签约合同价,发包人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工程量按有关规范计算,清单单价除非项目内容、技术参数发生改变外,原则上按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审概算的清单单价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即为施工图预算清单单价。若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施工图预算中的各项费率参照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概算的各项费率。 3.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图审查合格标准)。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概算,因承包人概算送审延迟或对数造成概算送审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在概算经初步评审后若承包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则进行对数,对数造成概算最终确定时间延误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4.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四、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一)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审批原则

1. 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 2. 工程变更审批应包括技术审核、造价审核、综合审批。 2.1 技术审核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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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要素进行评审,评定工程变更是否满足技术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储备,对竣工后的使用和管理无不良影响,尽可能满足对工期、施工条件无不良影响并保证工程连续施工。

2.2 造价审核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价格的增减进行审核,评定工程变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资及其经济合理性,评估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工程结算价、项目总投资的影响。变更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新增单价计算规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2.3 综合审批是指在技术审核及造价审核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工程目标等各方面因素,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决策。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窝工、返工等)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工程变更在完成申报审批程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

5. 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发生工程设计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二)新增工程、设计变更等项目单价确定原则

1. 已评审或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有的项目,按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相同但有类似的项目,参照清单内类似的项目进行换算;分部分项清单内没有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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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的按合同专用条款中概算编制依据计价报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和发包人审核。

2. 发包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控制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价款。

(三)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1.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1.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1.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1.4 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等;

1.5 概算送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1.6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1.7 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1.8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2. 调价依据和调价方式

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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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概算评审结果出具日期对应的季度(或月份)价时期。

2.1施工期间的人、材、机费用的调整以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对照概算评审结果出具日期(对应的季度(月份)的上述价格文件,当涨落超过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承包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全部按实调整(含规费及税金,并下浮)(承包人每月份需将上月份完成的工作量进度报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认作为调价依据)。其中: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为±5%,机械使用费风险幅度为±10%;人工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3.4.2条款“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执行。

2.2仅限于《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中的人、材、机费用增减幅度达到2.1所述方可以调整。且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

3.在项目结算阶段,采用经审核概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作为结算参考价格。结算书中若有经审核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初步设计方案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变更按实结算。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经审核结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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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经审核概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时须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方予结算。 五、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一)本工程采用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概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若概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初步设计方案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变更按实结算。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概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概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结算时须下浮后方予结算。

(二)预备费为承包人不可支配费用,由发包人支配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国家、地方的行业标准、规范发生变化;

2. 按合同约定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材、机费用的变化;

3. 用于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4. 发包人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监测检验费用,组织竣工验收时发生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如开挖和修复隐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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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5. 概算送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后发包人原因造成变更;

6. 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程签证;

7. 合同约定发生调整合同款的特殊情况;

8. 其它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形。 (三)综合单价按审定概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含措施费中的综合单价)。

(四)工程设备品牌、规格按招、投标文件确认范围采购安装,未经发包人同意,招、投标文件确认的工程设备不得变更调整。项目实施时必须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库内产品或与其同档次、同质量、同规格或优于品牌库中的产品。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使用品牌进行调整。

(五)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的主要材料价格,除材料变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需调整材料价差外,结算材料单价不作调整。

(六)使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以外的主要材料单价结算方式如下:

1. 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且实际使用品牌为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2. 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已有推荐品牌,但实际批准使用品牌非概算评审时推荐品牌表中的品牌,结算时价差按实际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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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调增时在预备费中支付;

3. 使用材料在概算评审时没有推荐品牌,材料概算评审价即为最终结算价,结算不作调整。

(七)工程结算造价以财政评审核结算结果为准。 (八)除合同约定情况外,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建安工程费结算价、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结算价不得超出经评审概算中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建安工程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下浮后的造价。除合同约定情况外,上述下浮后的概算价为承包人可支配范围的封顶价结算。

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产生工程变更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造成造价增加超过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和费用调整手续。

六、合同价款支付

(一)预付款 1. 施工单位预付款

施工单位预付款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后的15%。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并递交预付款保函后予以支付。预付款的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的3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的70%时全部扣清。

R=A(C-F1S)/((F2-F1)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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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管线摸查费和预备费除外)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二)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

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完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

2.工程进度款按扣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后,每月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并抵扣预付款),具体支付节点按合同约定;

3.当所有款项(不含变更、调价部分)累计支付达到概算造价(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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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资料经财政部门接收后付至该项目预算造价(已下浮)的 90% 。

当概算未完成审核前,提交预付款保函后,可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概算完成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后,可按实际进度支付进度款。

4.工程达到本项目的总体目标,且获取结算审核批复后,支付至该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已下浮)减去项目总体目标未达标罚款(如有,具体按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的97%;

5.变更工程管理按发包人《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工程价款累计达到中标价的10%时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下期工程款中支付已完成但未支付变更工程款的80%,待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至97%。。

6.施工期间承包人每三个月提交一次人、材、机价差调整的计算稿,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作为调价依据,每累计三个月在进度款中支付80%。

7.基本预备费使用权在发包人,发包人有权确定使用的范围及金额的多少。

(三)工程勘察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勘察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勘察费额度按承包人投标时勘察费报价为合同暂定价,经增城区财政局或发包人授权委托单位审定后调整计算勘察费及支付,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勘察费中抵扣或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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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勘察费合同价的10%预付款;

2.概算批复完成后,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至勘察概算审定金额的50%;(若概算勘察费上报时因交地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勘察费未提供实物工程量作审核,勘察费为暂定价时(下称“概算暂定勘察费”),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50%)。

3.提交最终勘察成果文件,且基础工程完成后,按实际勘察费支付至实际勘察费的75%(含预付款)。(若“概算暂定勘察费”时,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勘察费的75%)。

4.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资料提全部备案完成,支付至概算审定金额的100%。(若“概算暂定勘察费”时,则应在上述条件完成后勘察费结算还应经财政评审机构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勘察费)。

5.勘察费最终结算价以发包人确认的勘察测量成果报告为结算依据,按照《2002年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结合实物工程量以及投标下浮率计算,最终以财政评审机构核定为准。(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复后的概算造价)。

(四)管线摸查进度款支付

管线摸查费支付:管线摸查费按承包人投标时管线摸查费报价为合同暂定价,经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后调整计算管线摸查费及支付,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管线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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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中抵扣或补付。

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管线摸查费合同价的10%预付款;

2、概算批复完成后,承包人按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至管线摸查费概算审定金额的50%;(若概算管线摸查费上报时因交地等客观原因,导致概算管线摸查费未提供实物工程量作审核,管线摸查费为暂定价时(下称“概算暂定管线摸查费”),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管线摸查费的50%)。

3、完成管线摸查、检测、溯源、清淤等全部工作后,按实际管线摸查费支付至实际管线摸查费的75%(含预付款)。(若“概算暂定管线摸查费”时,则按经发包人审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至合同管线摸查费的75%)。

4、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及竣工验收资料提全部备案完成,支付至概算审定金额的100%。(若“概算暂定管线摸查费”时,则应在上述条件完成后管线摸查费结算还应增城区财政局审核完成后,支付剩余管线摸查费)。

5、管线摸查费最终结算价以增城区财政局核定为准。(结算价不得超过经审核批复后的概算造价)。

(五)工程设计费进度款支付

设计费额度按承包人方案投标时投标书中投标价为合同暂定价,经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后调整计算设计费及支付,出现多付或少付的在下期设计费中抵扣或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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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签订且发包人申请财政拨款到位后15天内,承包人按增城区财政支付程序,申请支付设计费合同价20%的预付款;

2. 完成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后,支付至实际设计费50%的设计费用;

3. 施工过程至完工期间,按施工形象进度比例,最高可支付至实际设计费的7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达到本项目的总体目标,支付至结算设计费减去项目总体目标未达标罚款(如有,具体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的100%。

七、概算编制依据及主要材料定价方式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及《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8);《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三)执行《增城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项目概算编制审核管理办法》(文件中涉及计价定额、清单规范的按上述投标时期最新的定额及清单规范执行);

(四)人、材、机费用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当《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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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材料设备、机械,则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由承包人、项目管理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含使用单位)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推荐品牌表完成材料/设备实时价格询价后报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推荐品牌表未提及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材料/设备品牌建议,经发包人同意后再由询价小组共同询价,报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审核,材料/设备询价的品牌原则上应有3-5个不同厂家(品牌)。若个别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厂家较少,则视情况调整报送材料/设备询价的品牌数量。

(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首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再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六)概算编制时,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以建安费为计费基数,勘察费以实物工程量计算。工程其它费计费依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14)、《广州市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指引》(2017年版)及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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