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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2023-07-04 来源:榕意旅游网

  4.1 本合同计租方式为第    种,每年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本合同租金为不含税价。

  (1)按建筑面积计租:每平方米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

  (2)按套计租:每套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月,按此种方式计租租金标准不因建筑面积的误差而发生变化。

  4.2 支付方式:一年一付,即每年一次性支付完毕当年租金,共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    )。

  4.3 支付时间:本着“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支付第一年租金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以后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期届满前    日内向甲方付清。

  4.4 甲方提供以下银行账户供乙方支付租金,应付租金全额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时间为乙方实际交付款项的时间,款项分期支付的,以最后一次付清款项的时间为支付时间。

  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4.5 因本次合同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由甲方缴纳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当由乙方缴纳的须按时自行缴纳。

  4.6 履约保证金: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    元),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若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除此之外,本合同在终止或提前解除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和水电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于双方签署租赁房屋返还移交确认文件后,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直接扣除乙方向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应在扣除发生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书面抵扣通知送达的    个工作日内将被甲方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重新补足,甲方损失超过剩余履约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抵扣通知规定的期现届满乙方未补足的,甲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

  4.7 其他费用: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产生的所有费用,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使用费、有线电视收视费、治安管理费、卫生或垃圾清运费、税金、罚款等费用,乙方应按时按实际发生额向相关部门或代收代缴单位缴纳。因乙方不按规定缴纳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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