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听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看法,应动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打算,应马上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隐秘。
(四)爱惜本公司财物,不铺张,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留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其次条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有意致公司患病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条员工每是工作x小时,星期六日及纪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所延长时数为加班,可给加班费或补休。
第四条管理部门之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之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纳昼夜轮班制,全部班次,必需x星期调整x次。
第五条上下班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托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状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员工应严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x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x小时,所延长时数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x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x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员工应听从支配值日值宿。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疗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x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殊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x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x天,可以特殊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x天,晚婚者加x天,子女结婚可请x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x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
(五)产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产假x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
(六)公假──因参与政府举办之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与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状况打算。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状况打算。
第十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格及服务成果,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x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殊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x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第十二条从业人员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核,病假在x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处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核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核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核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三条旷工x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x天照每天x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十四条第九条一.二款规定请病.事假之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1年计算。全年均未请病.事假者,每年赐予x个月之不请假奖金,每请假x天,即扣发该项奖金x天,请病事假逾x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十五条本公司人员服务满1年者,得依下列规定,赐予特殊休假
(一)工作满x年以上未满x年者,每年x日。
(二)工作满x年以上未满x年者,每年x日。
(三)工作满x年以上未满x年者,每年x日。
(四)工作满x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给1日,但休假总数不得超过x日。
第十六条特殊休假,应在不阻碍工作之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状况排定每人轮番休假日期后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随时令其销假工作,等工作完毕公务较闲时,补足其应休假期。但如确因工作需要,至年终无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数,计发其与薪水相同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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