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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

2023-05-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县人民:

  国营机床厂与县镇水泥厂因电动机产权纠纷一案诉请来院,已由你院受理。

  4月10日在机床厂的提议下,由地区工业局副局长平同志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本着兼顾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的精神,互谦互让,达成以下协议:

  1.县镇水泥厂不附条件将争议的“奔马牌”电动机一台返还国营机床厂。

  2.国营机床厂从19年4月1日起将该电动机提供给县镇水泥厂使用。使用期限为三年(19年4月1日至19年4月1日)。

  3.在使用期间内,镇水泥厂负责保养、维修该电动机,并每月付给国营机床厂电动机使用折旧费元,租金元,合计元。该款通过银行托收,每月月底结清。

  4.地区工业局在19年4月1日之前负责向镇水泥厂提供马力电动机一台。等新电机购到后,镇水泥厂即以新电机无偿返还国营机床厂。机床厂则将原“奔马牌”电动机产权正式移交镇水泥厂。

  5.19年4月1日以前镇水泥厂使用电动机的一切应支付的费用,机床厂不再追究。但若至19年4月1日镇水泥厂尚不能履行本协议第四项时,机床厂有权向镇水泥厂追索19年4月1日到19年4月1日期间的电动机所用租金(每月仍以元计算)并追付法定利息。

  以上协议如无不当,请予以承认。

  国营机床厂(盖章)

  法人代理人:张

  县镇水泥厂(盖章)

  法定代表人:林

  地区工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平

  19年月日

  附:本书一式四份,送交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地区工业局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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