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建云,男,汉族,19xx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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