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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管理规定

2022-07-17 来源:榕意旅游网

  一、目的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防止厂内机动车辆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施工作业及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指定,本规定适用于衡水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

  3.1、 厂内机动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含施工现场)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

  3.2、厂内机动车辆范围:汽车、叉车、电瓶牵引车、装载车、小翻斗、拖拉机等车辆。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本质安全要求

  4.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2、常亮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4.3、车辆均匀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4.4、车辆驾是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

  4.5、未经制造厂批准,不得进行任何设计上的修改,也不的附加任何物体,以免影响车辆的能力和作业安全。

  五、管理职责

  5.1、拥有厂内机动车辆的部门

  1) 负责各部门的厂内机动车辆维修、保养事宜。

  2) 按照“人机匹配”原则,合理配备驾驶人员。

  3) 对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教育,并对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5.2、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含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1) 合法取得操作证、持证上岗、以备检查。

  2) 及时填写车辆运行记录;

  3) 发生事故,保护现场,立即报告。

  4)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的培训、复审;

  六、处罚

  公司各部门及外单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遵守所驾驶车辆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对于违章者,依照公司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安全部 20xx-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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