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甲方),男,19xx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身份证号: 。
承租人(乙方)张,女,19xx年2月5日出生住滑县城,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 房屋概况。
房屋坐落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面积424.76平方米毛坯房。
二、 租赁期限、租金以及租金交付方式。
租赁期限三年。自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每月25元,每月租金10619元。第一年租金支付时间为20xx年5月1日之前交6个月租金、20xx年10月1日之前支付6个月租金;第二年支付租金时间为20xx年4月1日之前;第三年支付租金时间为20xx年4月1日之前。
三、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按时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有义务提供给乙方本合同第一条所述房屋使用,保证该出租房屋不被司法机关查封以及第三人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
3、甲方有义务将出租房屋铺设地板砖、卫生间铺设地板砖、墙砖并提供卫生间洁具和安装中央空调。
4、甲方有义务提供出租房水源、天然气源、电源。使用费用由乙方支付。
5、在租赁期间乙方擅自转租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在三年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涨房租,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出租房屋。
2、乙方有权在不改变出租房屋主体结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改变出租房屋现状和装饰出租房屋,费用自理。
3、乙方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
4、乙方装饰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增加安全隐患。
5、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水费、电费、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
6、乙方应当爱惜出租房屋以及房屋内物品。
7、乙方在承租期间要依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8、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致使乙方无法使用出租房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按时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房屋。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将出租房屋财产损坏的,照价赔偿。
五、其他约定。
1、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需在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向甲方明确表示继续承租的,视为乙方放弃继续承租。
2、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添附在承租房屋内的财产(即不动产)归甲方无偿所有。
3、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当在三日内腾清承租房屋内乙方动产,逾期一日支付甲方1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视为乙方放弃承租房屋内所有财产。
4、甲方收取乙方的房屋租金为不含税价格,如果乙方索要发票,乙方另行支付甲方税收部分价款。
六、附则。
1、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出租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20xx年3月28日
乙方:
20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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