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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伙经营协议书模板汇总

2021-07-21 来源:榕意旅游网

  依据《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合伙餐馆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及合伙期限

  餐馆名称:西藏味道。

  经营场所及地理位置:凯里市小高山博园山庄内。

  (一)餐馆经营面积 平方米,含厨房、餐厅、空地;

  (二)停车场、厕所与博园山庄公用。

  (三)合伙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餐饮业、小商品、土特产及烟酒零售。

  三、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杰圣,性别:男,出生日期:1968年1月20 日,住址:凯里市金井路5组4号附1号,身份证号:。 姓名:易大勇,男,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

  四、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出资时限

  (一)合伙人杨杰圣用以上场所、房屋、现有炊具、餐桌椅等不动产和实物作为股份。

  (二)合伙人易大勇以货币资金注资和食材(藏香猪)供应形式入股:

  1、出资人民币万元,该出资作为餐具和部分用具的购置以及餐馆经营流动资金。

  2、藏香猪供应价格:毛猪25元/斤,净白条(不含内杂):40元/斤,笼水白条(含内杂): 元/斤。

  (三)本协议经合伙人双方签字生效后3天内,合伙人现场盘点实物、交接场地、注资到位。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一)盈余分配:合伙餐馆盈余提取10%的发展基金后,按杨杰圣占50%、易大勇占50%的比例分配。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餐馆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提取达到一定数额,也可进行二次分配。

  (二)杨杰圣用盈余分配所得的60%返还易大勇的实际投资额,返完为止。

  (三)债务承担:合伙餐馆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六、合伙餐馆事务执行

  (一)本协议所载明的合伙人均可对

  外代表合伙餐馆,执行合伙事务;

  (二)合伙餐馆日常管理,由合伙人根据自身时间安排或合伙人相互约定执行,具体权限为:

  1、对外接洽业务、招揽客户;

  2、日常事务管理;

  3、支付合伙餐馆债务;

  4、日常物资采购及费用支出;

  5、了解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以不动产入股的一方与其内部股东处分合伙餐馆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餐馆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餐馆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5、以合伙餐馆名义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餐馆的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

  7、有关事务执行争议的处理,对事务执行人委托的撤消、利润分配

  和亏损分担方法的变动、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8、合伙餐馆歇业。

  (四)合伙人对本协议未载明的关乎餐馆经营的有关事项的执行,实行 合伙协商表决。

  七、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2、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餐馆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二)退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餐馆的事由;

  ③、其它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八、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终止的事由

  1、合伙期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餐馆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

  4、合伙餐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查封或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二)合伙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1、全体合伙人自行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士进行财务清算;

  2、财务清算后如有盈余或亏损,则按本协议第五条所列比例进行分配或承担;

  3、餐馆不动产归杨杰圣所有,其他实物资产按照原始清单归属各自合伙人所有,也可协商折价转让给另一方;

  4、若经营期内经营场所被政府规划征用,除不动产的补偿金资金归属杨杰圣一方外,其它流动资产补偿和营业损失补偿资金优先用于返还易大勇投资余额、弥补经营亏损后,按杨杰圣 %,易大勇%分配;若征用之前易大勇投资额已返还完毕,则直接按此比例双方分配补偿费用。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餐馆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凯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宜,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合伙人签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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