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卖人):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点: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有关交易习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买卖工业设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款
二、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煤矿用热风炉标准执行。 三、价款支付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预付元,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一次向甲方支付全部价款。
双方协商选择上述第前述价款为不含税金额。
四、产品交付
乙方支付 %合同价款后,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发运时间和地点供货,产品从甲方仓库装上运输工具时,即完成交付。
甲方交付的产品应附带常规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五、运费负担
甲方负责装车费用,乙方负责卸车费用。在途运费按照实际发生额双方各负担50%。
六、验收方式
在产品到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乙方应尽快验收,超过5日未向甲方发出不合格通知的,视为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修复或更换,费用甲方负责。
七、安装调试
按照乙方要求时间,甲方派人免费指导产品安装调试。安装所需设备、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以及指导安装人员的食宿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售后服务
产品安装调试后保修一年,但人为损坏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支付的预付款在合同总价款20%以下(含本数)部分,作为定金,甲方不出卖标的物需双倍返还,乙方不购买标的物甲方不予退还。
2、甲方在收到乙方发货通知超过15日不发货的,每日按合同价款1%支付迟延履行金,但因不可抗因素或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发货除外。
3、乙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每日按逾期支付金额1%交付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30日,乙方构成违约,甲方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因素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延迟付款除外。
十、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解决,适用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哈尔滨鑫鼎昊热能机械有限公司 (自然人要写明身份证号)
地址:香坊区黎明乡朝阳村薛家屯 地址: 法定代表人:孙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451-82139948/38 电话:
开户银行:哈尔滨银行健康路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264060361205017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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