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提升习将军品牌,甲方需用乙方的进城路口户外广告片牌发布习将军广告,相关使用办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协议如下:
一、租用媒体位置、概况及期限
荔波县进城路口广告牌,长11米,高6米,单面,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用费用
甲方每年需向乙方交纳租赁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0.00元),此费用含一年的广告位租用费,初次上画费、中途一次换画费用、广告发布费及维修维护费用。
三、付款方式
先付款3000元,余下金额待安装结束一次性付清。
四、使用维护办法
1、此广告位由乙方提供,同时乙方负责广告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在甲方使用期间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若因乙方的建设质量及使用期间的维护问题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与甲方无关;
2、如广告牌及画面出现掉落、裂、垮塌等现象,乙方必须及时修复、若乙方没注意到甲方先发现的,甲方需告知乙方修复,
从甲方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3、甲方在此广告牌上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健康,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关工商广告登记所需同手续交由乙方进行登记办理;若甲方不按时提供相关登记所需材料造成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登记,未能及时发布广告责任不在乙方,如乙方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将收回此广告牌广告使用权利,如甲方还需继续租用,在相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用权。
5、使用期限内如因乙方与其他商家的商业行为需要终止合同的乙方要退还甲方未使用完的租金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如遇政府建设规划需拆除此广告位的,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拆除,乙方需按照发布时间退还甲方剩余广告发布费,不需要赔偿甲方任何损失,若合同期限未到甲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需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退还广告发布期剩余费用。
五、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以附件形式加入合同条款。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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