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单位应当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以下简称演练)领导小组。
第二条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条单位要定期组织消防灭火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其他社会单位至少每年演练一次。应每半年组织员工进行一次演练。
第四条预案演练组织中的各小组成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五条对通过演练暴露出的问题,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根据演练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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