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
以遗嘱这种非基于法律行为设立的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设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不动产在登记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在交付时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继承等非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或房屋建成的时候,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遗嘱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