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外争端中,法院一般都会根据一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并在需要时适用法院地法调整争端;但如果涉及特殊领域或双边条约,则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选择。
在涉外争端中,法院需要根据一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这些原则包括:合同地法原则、侵权地法原则、最有联系原则等。其中,最有联系原则是最为常用和普遍的,它强调的是事实上与争议最为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律应该被适用。此外,在需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国际商业惯例、公平原则等因素来调整争端。但如果涉及特殊领域或双边条约,则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适用法律时,法院需要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和诉讼标的物的性质等因素。例如,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庭,并且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争端解决的基础。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则仲裁庭会根据最有联系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如果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怎样才能协调各国法律的差异?为了协调各国法律的差异,在国际商事领域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双重法定制度,即将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并存于同一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中;二是统一化法律制度,即找到一种更为可行的、通用的国际化法律规则代替多种国家法律规则;三是折衷解决办法,即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各国法律的优点,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协调。
在涉外争端中,法院需要仔细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并在需要时对其进行调整和协调。各方当事人也应该在协议中明确选择适用法律,并了解各国法律的差异,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如果不存在最密切关系或者适用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与公序良俗相抵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