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关于解决法的效力冲突
(1)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包括:
①宪法至上原则。
②法律高于法规原则。
③法规高于规章原则。
④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原则。
(2)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
①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
②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先于旧法。
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
(3)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记,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下位法无效。同部门新法与旧法冲突,以新法为准,旧法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