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覆盖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的责任。承运人需对货物从接收到交付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和延迟负责,除非由于索赔人错误行为、货物固有缺陷或承运人无法避免或防止的情况。若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特殊风险引起的,如无盖敞车使用、包装不当、搬运装载等,承运人可免责。托运人因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托运人需对承运人负责。
法律分析
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在承保时,首先应了解清楚本地区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必须根据风险情况来综合判定投保标的所处状态及实际危险程度,为最后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准确地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
1、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
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但如果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由于货物的固有缺陷或承运人不能避免的情况和承运人不能防止的结果所造成,承运人应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负举证责任。对由于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了不良状况的车辆或由于承运人已租用其车辆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引起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承运人不应免除责任。
2、特殊风险的责任
若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在下述情况中产生的特殊风险所引起的,承运人应予免责:
(1)当已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如货物根据其性质,在无包装或未予妥善包装时易于损耗或损坏的情况下,无包装或包装不良;
(5)特别是由于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易造成全部灭失或损坏的某些货物的性质;
(6)承运活动物。托运人(发货人)因上述特殊风险损坏的货物,导致他人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结语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涵盖货物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的责任。在投保前,需要全面了解当地相关情况,准确评估风险,并根据实际危险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承运人应承担自货物接管至交付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的责任,但若由于索赔人错误行为、货物固有缺陷或无法避免的情况,承运人可免责。对于使用不良车辆、托运人或收货人搬运装载、无包装或包装不良等特殊风险导致的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也可免责。发货人应对因特殊风险而损坏的货物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五章 国防运输 第三十九条 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