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外国人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变更,不得干涉中国宗教社会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干涉和支配中国宗教社会团体的其他内部事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举办宗教培训班。不得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等活动。不得制作、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摘自《民族宗教百题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民法通则》而言)“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