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及违约责任。居间人违反合同义务需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包括报告机会、如实报告事项、提供媒介服务、办理过户手续和保密等。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印制的合同起指导作用。
法律分析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拓展延伸
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中间人,协助双方达成交易或合约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居间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成为关键考虑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而损害赔偿问题则涉及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居间合同中,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因此,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间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依法承担。居间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如实报告事项、提供媒介服务,并承担办理过户手续等义务。对于违约行为,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获得合理的损害赔偿。在居间合同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