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条件,其中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预售的前提。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签订的合同无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2、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方向、面积、户型等规划设计,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赔偿。
3、抵押贷款未经批准,因不能归责于买而无法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4、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有权要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把房子卖给第三人;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5、房屋面积误差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6、房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7、延期交房超过合理期限延期交房超过三个月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开发商可以退还房价,赔偿损失。
8、逾期不办理房产证,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超过约定办理一年的,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