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在挪用资金案中,账务证明是最重要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查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犯罪证据多种多样,挪用资金案中的账务证明是最重要的证据,但必须合法查证才能使用。
法律分析
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有很多种,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在挪用资金案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账务证明。账册记载资金的出入、流向,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何人手中(账户)。同时,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的过程一定要合法。
拓展延伸
收集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的关键步骤
收集挪用资金罪立案证据的关键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确定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和时间范围,以便明确罪行的严重性。其次,收集相关的财务记录,如银行对账单、发票、收据等,以证明资金的流动和挪用行为的存在。同时,还需调取相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包括涉案人员、目击证人等,以了解挪用资金的具体过程和相关背景信息。此外,还需要调取涉案人员的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短信等,以查明其之间的交流和合谋情况。最后,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挪用资金罪的立案。在整个过程中,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便能够有效地起诉和追究挪用资金罪的责任人。
结语
在挪用资金案中,账务证明是最重要的证据。账册记录资金的出入和流向,直接指明单位的资金情况和转移路径。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收集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关键步骤包括确定金额和时间范围,收集财务记录、证人证言和通信记录,分析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支持立案。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追究挪用资金罪的责任人。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