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1、交通事故调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2)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通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要计入调解笔录;
(3)开展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2、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六条
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二)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和解后能够反悔吗
交通事故和解后不能够反悔,否则应当承担其不利后果。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民事合同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