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质量监控控制度在理论上是能够保障工程质量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难题。首先,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监管不到位,从而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其次,施工单位的自律意识不强,对工程质量监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认真执行监控控制制度。最后,一些工程项目涉及多个层级的管理,导致责任不清,难以追究责任。
法律依据:
1.《建筑法》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实行质量双重保证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整改。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要求,自觉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
4.《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