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行为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罚。具体数额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进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分析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的规定进行惩罚,这是刑法明确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该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来定罪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结语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将面临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