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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外祖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2024-07-13 来源:榕意旅游网

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代替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条件包括传染病、不按协议探望、带入不健康环境、道德败坏等。行使探望权需注意不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离婚后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分析

一、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行使探望权

父母、外祖父母能行使探望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监护权的,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主张探望权的,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探望权的中止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三、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是什么

行使探望权注意事项如下: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结语

父母、外祖父母能行使探望权,代替已故或丧失行为能力的父母对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权主张探望。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对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探望权中止条件包括患有严重传染病、不按约定探望、带入不健康场所、道德败坏等。行使探望权时需注意不影响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约定接送孩子,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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