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合伙人不能从该合伙企业中撤资。如果对方公司擅自撤资,那么,首先应当看当初双方的合伙协议对于此有无明确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进行合伙人撤资,那么应当参照其中违约条款来解决。若没有明确约定,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伙人撤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合伙人撤资,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也就是说,合伙人撤资需要和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并且合伙协议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解决;同时没有约定合伙期限的,在没有给其他合伙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可以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进行合伙人撤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合伙纠纷的可诉范围是什么?
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内向法院起诉;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应当说,在未被法律明确能否涉诉的合伙纠纷中多数是可诉的。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类可涉诉事项大概有这样几类情形:一是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情形下的纠纷。
诸如,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交纳出资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法律规定应对某类行为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相关利害关系人因追究行为人的此类责任而涉诉的纠纷。诸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仍应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是法律规定对某类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诸如合伙人对须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合伙事务擅自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规则或进行关联交易的,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纠纷。诸如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使得其实际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亏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