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涉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种。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各种具有惩罚性质的执法措施,但这些执法措施只是税务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3、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设定与实施
1、税务行政处罚只能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设定,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2、税收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上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但是如果税收特别法有不同于《行政处罚法》且又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精神不相抵触的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税收特别法的规定。
3、需要注意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县级以上国税局(分局)、地税局(分局)、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和税务所是法定的税务行政处罚主体。
(2)税务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税收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税务机关不再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中的从轻、减轻处罚问题。
(四)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3、听证终止的情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