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1.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
3.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办理持枪证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
3、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
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将填写好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递交给辖区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即时接收);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受理后对《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所填各事项及提供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报地级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