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过户需要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
4、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
5、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6、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
7、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一、拆迁协议丢了怎么办
拆迁协议丢了可以补办,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性的文件资料,到当地拆迁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用复印一份(注意:复印后要盖章,不盖章的没有法律效力)。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四份,拆迁人可以复印一份,拆迁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个单位。同时去拆迁部门补办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拆迁安置协议虽说能补办,但是也会很麻烦,可能会面临当时的拆迁办已经换了或者取消了,然后转移到新的地方,新的地方又不能立即承认拆迁安置协议的有效性。所以会找很多部门,花费很长时间,来补办拆迁安置协议。所以一定不要马虎大意,把资料都整理好放在一个比较安全、明显的位置,防止拆迁安置协议的丢失。
二、安置房房产证怎么办
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注:(1)若被拆迁人去逝,需先办理被拆除房屋权属继承手续后,再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若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什么是拆迁安置费
拆迁安置费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所需的费用。
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给予安置,分为原地回迁安置与异地永迁安置两种情形。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时,做为拆迁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付给搬家费或临时搬迁安置费。
一般说来,拆迁安置费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搬迁补助费;
(二)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