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办理账簿登记的依据、会计账簿的构成以及登记、更正的要求,并指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法规定了预算内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融资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全部使用。审计机关可以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所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如果纳税人多缴了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立即退还或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知识开发中,纳税人
法律分析
办理账簿登记必须依据已审计的会计凭证,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
会计账簿应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有错、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首先,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预算内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融资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全部使用。
(2)财政资金使用不充分,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或占项目总投资56%以下,但政府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具有实际控制权。
.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的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所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二,如果纳税人多缴了应缴的税款,该怎么办?税务机关发现超出应纳税额的税款,应当立即退还;自税款结清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后立即退还;涉及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
.知识开发: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1)退(抵)税申请表;(2)完税(缴)税证明复印件;(3)多缴税款证明(含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审核);(3)多缴税款申请表(含纳税人退税申请)(三)多缴税款申请表(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的审核);(三)多缴税款申请表(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的审核);(3)多缴税款申请表(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的核实);(四)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退还的原缴费账户的书面说明,其他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和接受退税的单位(人)名称。
拓展延伸
纳税人多缴了应缴的税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与税务机关沟通并补缴税款:纳税人应尽快与税务机关联系,说明多缴税款的原因,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2. 申请退税:如果纳税人无法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或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3. 申诉复议: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申请。
4. 寻求法律帮助:如果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包括咨询律师或申请仲裁。
纳税人多缴税款时,应该尽快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避免因逾期未处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结语
办理账簿登记必须依据已审计的会计凭证,并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辅助账簿。会计账簿应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有错、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预算内投资基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债融资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全部使用。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的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纳税人多缴了应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自税款结清缴纳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后立即退还;涉及退库的,依照有关国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还。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包括:退(抵)税申请表、完税(缴)税证明复印件、多缴税款证明(含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审核)、多缴税款申请表(含纳税人退税申请)、多缴税款申请表(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的审核)、多缴税款申请表(包括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和管理单位的核实)、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不能退还的原缴费账户的书面说明,其他指定接受退税的账户和接受退税的单位(人)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三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修正):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